书城法律维权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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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1章 劳动争议呈逐年增多趋势

劳动纠纷的形式多种多样,原因五花八门。非法用工和非法中介,是爆发劳动纠纷的定时炸弹。本来嘛,“没有矛盾就没有世界”,产生纠纷是很正常的,关键是要善于用法律来明断是非。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结构调整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深化,劳动争议案件正在呈逐年上升的趋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提供的数字,2000年全国法院系统审理的劳动纠纷案达7.63万件,比《劳动法》实施第1年的1995年增长1.7倍,平均每年递增20%以上。其中,尤其以履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上升突出,2000年比上一年增加了51.9%。

劳动争议案件大幅度上升的主要原因是:劳动报酬和劳动保险福利待遇缺乏保障,例如长期拖欠或者无故克扣员工工资、不及时支付员工医药费和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劳动合同管理不规范,因为变更、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而引发争议;一些用人单位不认真履行对员工进行职业培训义务,劳动保护条件差,职工的劳动安全卫生得不到有效保障;也有部分用人单位改制不规范,使得员工的基本生活费没有保障;还有一些非国有企业经营者,往往以牺牲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来换取经济效益,存在收取风险抵押金、超时加班、体罚员工、欠薪逃跑等现象。

在以上劳动争议案件中,目前比较普遍而突出的是超时加班却不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劳动报酬。下面的一个看门人为捍卫自己的“休息权”打官司的例子就非常典型。

56岁的胡小五,从1962年7月参加工作以后,就一直在西峡县公路管理段工作,从公路养护、开车、工程施工、机械管理,到1997年7月16日干起门卫工作,2000年12月20日退休。在三年五个多月共计1200多天的时间里,他每天工作时间都在十几个小时,无论节假日、休息日,吃住都在值班室。期间,胡小五多次向领导反映,希望每个星期能休息1天,可是领导却说:“看大门就是没有星期天,没有节假日,也没有补助,这是惯例。不想干,就给你放假让你回家。”在这1200多天中,除了因为女儿有事请假3天、海外亲戚回来探亲休假3天、单位组织旅游8天以外,再也没有休过假。除了每年春节期间可以领到每天15元的补助,其他时间加班加点一分钱补助也没有。2000年12月20日在领退休证时,胡小五不经意间却发现,上面写的退休时间是11月10日。很明显,公路段又让他多工作了40天。

胡小五气愤地说:“门卫工作虽然很重要,但也不能不让人休息、不过节日呀,难道看大门的就不应该有休息权吗?”

2001年大年初一、初二,胡小五在家整整阅读了2天的《劳动法》以及释义读本。春节一过,当他再次来到单位时,领导对他说:“你上班时每天工作时间长,应该给你补休。可是现在你退休了,没法补,”至于经济补偿,“一分钱也不会补”。

2月19日,胡小五向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却被告知由于超过申诉时效而无法受理。后来在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援助下,胡小五走进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获得加班费122771.32元。

胡小五诉诸法律的“休息权”案,就像一盏灯,照亮了其他深受加班加点之苦的员工的心: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都是受到国家法律保护的,由不得单位领导自行解释。

从目前的劳动争议焦点来看,大量的纠纷集中在工资、奖金、工伤待遇等方面,投诉用工单位非法延长劳动时间以及拒付加班费的还很少。可是,劳动监察人员深入调查后发现,随意延长员工工作时间的现象目前非常严重,尤其在私营企业中更加突出。

这里,我们不妨来看一看《劳动法》到底有哪些说法。

——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劳动法》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作制度。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该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天。1995年,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对劳动者的工作时间重新作出调整——每日不超过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

——关于劳动报酬的规定。《劳动法》第51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劳动者工资。”该法第45条还规定,国家实行带薪年休假制度。根据以上规定,劳动者休假时,工资照发。

——关于经济补偿的规定。《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前提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累计不得超过36小时,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有1天休息时间。同时,法律还规定,用人单位必须给劳动者必要的经济补偿。《劳动法》第44条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300%的工资报酬。

法律规定是很明确的,可是在现实执行中却有诸多困难。除了有些企业经营者耍无赖“没有钱”以外,还和法律的软弱有关。例如,《劳动法》对侵犯劳动者休息权的规定仅限于经济性制裁,劳动执法也仅限于此。对于用人单位来说,罚一点钱或许不算什么;可是对于打工者说,如果向有关部门投诉,就意味着要丢掉饭碗,不到万不得已他们是“舍不得”投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