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维权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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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章 法律早有规定,你可以带薪休假

“放长假还能领工资?”对,带薪休假是法律赋予你的应有权利。可是,大多数人却无法消受这项权利,甚至正在把它当作一种“非份之想”。除了制度方面的原因,观念更新也非常重要。

“带薪休假”在国外是个非常普通的名词,但是在国内却还十分陌生。甚至有许多劳动者都认为,“不上班还能领工资?世上哪有这样的好事?”殊不知,带薪休假早就写入了中国的法律,成为劳动者的一项重要权利。

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43条规定:“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通知,恢复了休假制度,其中规定企业职工休假由企业根据具体条件和实施情况,参照党政机关办法自行决定。1995年实施的《劳动法》第45条则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带薪休假制度,劳动者连续工作1年以上享受带薪休年假。”

然而,虽然法律上早就规定了这项劳动者的权利,那么为什么还会造成目前“有法不依”的局面呢?原因之一就在于,关于带薪休假的具体法律操作仍然留有空白。也就是说,《劳动法》的规定相当笼统,虽然规定了劳动者拥有这项权利,但没有规定保护到何种程度。在不少企业里,带薪休假是作为对员工的一种奖励措施来实行的,有的企业特别是私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中,实行起来随意性非常大。有的则是转化成补贴或加薪被化解掉了。

如果到某些单位去了解一下,你就会发现,很多员工从来没有享受过带薪休假的待遇。有的是因为工作忙,放弃休假可以领到一笔补偿金;有的是根本不知道有这项制度;有的是本单位不执行这项制度;有的则是看到单位领导都不休假,自己“不好意思”提出这个要求。各种原因不一而足。

在这方面实行得比较好的是外资企业,带薪休假的待遇一般都写在合同中,有的休假时间长度甚至要超过法律的规定,让人觉得放心和舒心。在一些小企业中,一般就执行得不太好,随意性非常大。每个月连完成工作都有难度,要想请假都不可能,想带薪休假就无异于痴人说梦了。

外资企业执行带薪休假的制度比较好,和在国外把带薪休假作为劳动者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有关。在内资企业中,长期以来我们提倡“奉献”精神,甚至把能否放弃休息时间加班加点看作是“觉悟”高低的一种表现。久而久之,就导致对带薪休假重视不够。从各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反馈的意见来看,因为带薪休假而引起的劳务纠纷,多少年来绝无仅有。从中可以看出,带薪休假不仅仅是一个体制问题,更是一种观念问题。

有人开玩笑说,正是因为带薪休假制度和观念在企事业单位中得不到正确贯彻,所以从2000年开始执行的新的假日规定,是一种全民的、全社会的“带薪休假”。结果这项制度推出后,中国所特有的“假日经济”现象使得因为集中休假而引起的种种不便暴露无遗。这种全国整齐划一的休假制度,使我国的旅游业、商业、娱乐业呈现一种“平时吃不饱,假日吃不了”的状态,最明显的就是集中式的消费导致服务业供求矛盾更加突出,旅游景点出现“井喷”现象、人满为患,服务行业供求矛盾激化、服务质量下降,挫伤了部分民众的消费积极性。

20001年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带薪休假的话题又重新浮出水面。朱镕基总理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纲要》的报告中指出,要推行职工带薪休假制度,合理调整居民工作和闲暇时间,扩大服务供给,鼓励居民服务性消费。

同样是“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华南理工大学工商管理学院副教授沙振权也提交了一份名为《对发展假日经济的若干建议》的提案,建议政府取消长假规定,建立带薪休年假制度。沙振权认为,政府的长假规定,使有关部门及机构停止运作7天,人为造成需求增加,使服务业供求矛盾更加突出。安排节日放长假,一方面违背行业特点,另一方面,政府等管理部门节日期间连续7天无人上班,给人们到政府办事带来困难。他建议,政府应取消长假规定,补充立法,使我国职业公民能享受带薪年假的权利,以利于他们将年假与固定假日和周末休息日连接起来,自行调节休假的长短。

带薪休假到底应该怎么“休”,据调查,大多数人希望能够实行灵活休假的方式。

根据零点调查公司的一项调查显示,在“集中休假”和“自由灵活的带薪休假”两种方式中,选择后者的人要多出一半。有人希望,“单位每年能够给员工10~15天的带薪休假,但具体在什么时候用,由员工自己与单位商量决定”的休假方式有44%的人喜欢,“积累假期集中休假”的方式只受到三成人的喜欢。

有消息报道说,国务院法制办和国家人事部有关负责人透露,带薪休假的法律法规和实施办法已经基本完成,目前正在征求意见和修改完善,不久就有望在全国实行。

看来,劳动者要享受《劳动法》给予自己的这项权利,真的为期不远了。对长假既叫好又叫苦的人们这下有盼头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