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维权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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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5章 轮休能不能完全取代带薪休假

提到带薪休假,还不得不提到公休假和轮休的问题。因为,有些企事业单位领导之所以对带薪休假不积极,理由之一是,员工已经有了那么多的公休假了,“用不着”带薪休假了。如果家中有事,也可以把平时的公休假进行调休和轮休,完全可以满足需要。事实真的如此吗?以轮休的方式代替带薪休假,这种方式行得通吗?

其实,轮休(或者调休)和带薪休假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关于能不能轮休的话题,目前在法律界观点也不尽相同。用轮休来代替带薪休假,则肯定是一种违法行为。

所谓轮休,是指员工每逢“五一”、“十一”等重大节日时,按照国家规定员工应当休息,而根据工作需要无法实行休息,这样就只能在过后轮流休息。从本质上看,它不属于一种带薪休假。

实行轮休制度,有的专家认为这在法律上没有歧义,因为它牵扯不到什么法律后果。也就是说,虽然法定节假日已经以政府令的形式确定下来,但那只是确定节日的含义和象征,并不是确定究竟要休息几天,用什么方式休假。每个节假日前政府发出的休假通告,明确指出了假期的时限,但同时也都指出要依照各行各业的具体情况灵活掌握,可见这也仅仅是一个参考。节假日轮休是完全可以的。

包括带薪休假在内的各种休假,对于企业来说应该是一种灵活度很大的事情。从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职工什么时候能休息、休息多长时间是企业说了算,因为不管是安排员工带薪休假还是轮休,都要以能否保证生产的稳定和企业的正常运转为基本前提。为了满足这个前提,有些行业的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就不能休假,可是又不能完全剥夺劳动者休息的权利。因此,用轮休作为一种变通的手段,是无可非议的。如果真是这样,把所有的假期(包括公休、长假)都放在一起,那么一个劳动者一年能连续歇4个多月,而且还不扣钱。

与此观点相反,有的专家认为,既然节假日是政府以命令的形式确定下来的,必然有它特定的含义和权威性。如果企业实行轮休的办法,虽然对于劳动者本身并不损失任何休假的时间,但这种做法改变了这个节假日本身所具有的内涵,这是不应该的。况且,法律明文规定对在节假日不休息的人给予300%的工资,这本身就是对劳动者所损失的休假时间的一种补偿,因此就更不应该再轮休了。例如,如果单位安排员工在5月1日加班,然后安排在以后的某一个工作日进行补休,那么实际上单位就侵犯了这位员工的权利,少支出了200%的加班费。所以,法定节假日轮休是不合法律规定的。

争论归争论,那么企业究竟是怎样看待这个问题的呢?事实上,轮休制度早就在企业中得到推广实行,并且受到企业的欢迎。特别是在服务行业,每天都要运转,特别是每逢节假日工作还更加繁忙。如果不实行轮休就只能关门打样,别无他法。

对于这个问题,劳动管理部门又是怎样认为呢?劳动部门的解释很明确:双休日可以轮休,但是法定节假日不能轮休。

这是因为,从总体上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分成三部分:第一部分是8小时以外的业余时间,第二部分是指周六、周日的公休日,这是可以轮休和累计的,也就是说这个星期的周六、周日没休,可以累计下来,与领导协商以后可以随时再休息2天。第三部分就是“五一”、“十一”等法定节假日,既不能轮休,也不能累计,是政府以命令的形式硬性规定的休息时间。如果因为企业的生产需要不能休息,那么要按规定支付加班费,但不能补休。这也是法定节假日与自由带薪休假的区别所在。

有人可能会问,这样做是否会限制了员工休假的灵活性呢?关于这个问题,首先我们要消除一个误解,这就是“五一”、“十一”等法定节假日并不是7天,而是只有3天,另外的4天其实是节假日前后的公休日。进行了这样的一个区别以后,这就是说5月1日、2日、3日,10月1日、2日、3日……这些日子员工必须休息,实在无法安排休息的只能按规定支付加班费而不能进行补休。其他的普通节假日(公休日)则可以安排轮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