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维权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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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7章 子女、养子女赡养老人的义务

我国已经步入老龄化社会。随着老年人数量的日益增多、老年问题日益突出,越来越多的人在关心老年人。子女、养子女不因父母离异而丧失赡养老人的义务。受人欢迎的老年人同居现象。

赡养扶助老人是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体现社会主义道德的必然选择,也是法律所规定的。不管是男是女,作为公民都要负起这个责任和义务。

在一般情况下,父母由子女赡养,祖孙之间不存在赡养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下,这个权利义务关系同样也产生在祖孙之间。

有位名叫孙玉的82岁的老太,与丈夫婚后生有一个独生女,在女儿幼年时其丈夫病故,她就与女儿相依为命,女儿婚后也生有一个女孩。后来,孙玉的女儿与女婿离婚,其外孙女由其女儿和女婿轮流抚养,而其生活仍由其女儿负担。2000年,孙玉的女儿去世了,她就失去了经济来源,生活没有保障,而其外孙女现已成家工作有固定收入。为此,孙老太就去找外孙女要求她给以帮助,没想到,其外孙女以“不随其姓、是个女孩、也不继承财产”为由拒绝了她的请求。

生活无着落的孙玉老太不知该如何是好?居委会的工作人员听说了这个情况,就主动到孙老太的外孙女家去做工作,给她讲解《婚姻法》中有关赡养老人的规定。《婚姻法》第22条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孙老太的女儿虽负有直接赡养义务,但她已经死亡,孙老太的外孙女有固定的工作和经济来源,有负担能力,那么,她同样也有赡养外祖母的义务。这个义务是由法律规定的,是没有任何附加条件的,更不能以姓氏和继承不继承财产来决定是否尽赡养义务或拒绝赡养应该赡养的老人。《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5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它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所以,孙老太的外孙女无权不对她不尽赡养的义务。听了这番话,外孙女终于决定负起应尽的责任。

以上是一个关于祖孙两代间赡养问题的真实例子,下面又是一则关于赡养的案例。

广西梧州有个张淑英,近70岁了,1957年与其丈夫离异。当时,丈夫独自带着3个子女到广州生活。1961年,张淑英在梧州再婚。1976年张的后夫死亡后,张主要靠给人加工麻袋或捡垃圾维持生计。后来,她年纪大了,身体不好,丧失了劳动能力,就去梧州市万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其在广州的3个亲生儿女给她赡养费。由于她的儿女都在广州,因此法院让其去广州起诉立案。

在法庭上,原告首先诉说诉讼理由,提出了如下的诉讼请求:张淑英因年老多病,没有经济收入,要求其广州的3个亲生子女履行赡养义务,每月每人支付120元至其终老。

三个被告也不示弱,他们的答辩意见是:原告离婚后遗弃了他们,未尽到《婚姻法》规定的抚养义务,是父亲含辛茹苦地把他们养大的。原告近40年没有给他们过母爱,还给他们的心灵造成了巨大的伤害。这个母亲,他们不能认,也不会出赡养费。

针对被告答辩内容,法庭指出3被告为原告的亲生子女,与原告有不可分割的血缘关系。《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异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亲或母亲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所以,3被告与原告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原告离婚而消失。母亲离婚后没有尽抚养的义务,这不能单方面指责母亲。因为,一是由于父母离异时,他们商定和由法院判决由父亲抚养,法律是允许和承认的。其次,原告生下三个被告后抚养了一段时间,原告是尽过抚养义务的。再者,原告再婚后经济条件并不好,不能说她主观上不愿抚养三个被告。总之,3被告“你没有抚养我,我也不赡养你”的逻辑是错误的。最后法庭作出判决:三被告每人每月支付80元赡养费(3人合计240元)给原告。如此,一宗赡养纠纷案终于划上了句号,一个风烛残年的母亲终于老有所养了。

亲生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责任,收养的子女同样也有赡养父母的责任。那么,解除了收养关系的养子女还有责任赡养自己的养父母吗?

江西省赣南某企业的退休职工祝某夫妇,由于没有生育子女就领养了一个女孩。从女孩一岁起他们就含辛茹苦地将其抚养长大直至婚后成家,后来由于某些原因协议解除了收养关系,现在祝某夫妇都已年老体衰,向养女要生活费时,却被养女以解除收养关系而拒绝。依据我国《收养法》第30条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祝某夫妇可以通过法律来讨回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