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维权进行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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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9章 全社会都应当关注老年人权益

1996年8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让全国的老年朋友有了更多的安全感和保障。根据这个法律,国内许多省市相应出台了有地方特色的相关法规、政策和办法。

山东省在《老年人权益实施办法》中规定,老年人可以享受下列优待:

按照规定享受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优先给予保障;

不承担义务工、劳动积累工和各种社会集资。农村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70周岁以下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免除村提留、乡(镇)统筹费;

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优先获得法律援助;

对百岁以上的老年人,由县级人民政府定期发给长寿补贴金;

按照规定将户口迁入配偶或者赡养人所在地,免收城市增容费;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优待。

另外,老年人持《山东省老年人优待证》或者其他合法有效证件,享受下列优待:

到医院就医优先。按照规定由国家、集体和单位承担的医疗费用优先支付;

进入公园免购门票;

进入文化宫、俱乐部、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娱乐和体育健身场所,凡收取门票费的一律实行半价以上的优惠;

优先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

按照规定持证享受的其他优待。

山东省淄博市为了保障“助老工程居安网络工作”的顺利进行,2001年4月,该市出台了一系列老年人优待政策,具体明确了30多家单位的职责。此次职能协调涉及到公安局、卫生局、文化局、交通局、公用局等多家单位,还与120急救中心联网。文化局对老年人开放各影剧院、俱乐部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以及对老年人持证者消费实行“三优一免”服务。

浙江省也正式通过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新出台的《办法》共有36条,最突出之处是对当前老年人最易受侵害的赡养、住房、婚姻自由及社会保障问题做出了一系列明确的规定。例如,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赡养人放弃继承权等而消除,赡养人及其配偶和家庭其他成员除须从经济、生活上供养、照料老年人外,还应予老年人精神慰藉,分开居住的,赡养人应经常看望、问候老人。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子女利用老年人的宅基地或者建房指标建房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保证老年人在所建房屋居住的权利。老年人与子女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住房,老年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子女出资购买老年人原来承租或者居住的住房,应当保证老年人有继续居住的权利。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房屋,赡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或者租赁关系。房产、户籍等主管部门在办理老年人自有房屋的过户等手续时,应当核查老年人签名同意的材料。

当然,老年人还有权自主选择养老方式。

赡养人应当尊重老年夫妻共同生活的意愿,不得强迫老年夫妻分开居住。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采取发放养老补助金、医疗补助金等形式向老年人提供生活帮助。

用法律法规来约束子女必须关爱老人是一个方面,另一个更重要的方面,是从精神上、生活上关心他们。

广东省有些地区现在流行一种养老新办法——回乡开荒。有些老年人是从农村出来的,跟随子女到城里享福。城里的生活舒服是舒服,可有些老人就是不能适应,往往会憋出病来。

有个滚伯伯和他的老伴就遇到了这种情况,实在不行了,这老两口想出了一个好办法——回乡开荒种果树。

在村旁的荒坡地,他们种下了10多亩的荔枝、芒果、枇杷。每逢星期天回去大半天,动动筋骨、出出汗,不知不觉中老两口身体又硬朗了。据悉,当地许多跟随子女进城市的老农民和部分退休老干部,也纷纷效仿滚伯老两口,以回乡农耕的方式颐养天年。这样,既养好了身体,又有一份收入,何乐不为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