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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5章 怎么总是她的错

2001年5月11日《浙江日报》报导说,一名14岁的少女面对歹徒的强暴威胁,在呼救、反抗无效的情况下,从4层楼上破窗而出,摔成重伤。少女为了维护尊严而以死抗争,可敬可叹,同时,读者的心情却又是那么沉重,甚至有些悲哀。人们不禁要想:如果报道中的少女落下残疾,那伴随她的将是终身的肉体和精神痛苦;而如果她跳楼不幸身亡,那么一个年轻的生命就此消殒。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我们有什么理由去赞美、去鼓励这种用生命去维护所谓“尊严”的行为呢?

什么是尊严?强奸犯施暴,是罪犯丧失了人性,作为受害者的女性并没有过错,为什么女性被施暴就意味着失去尊严,就要用生命作为代价去维护这所谓的“尊严”?被强暴的女人没有尊严,没有尊严的女人理应受到歧视。我们几千年来在这种封建贞操观的桎梏下,一些被强暴、诱骗失身的女人要么忍辱含屈、抱恨终身;要么就走向另一个极端,用生命去献祭“尊严”。

另据报道,2001年5月9日,发生在陕西泾阳县的“处女嫖娼案”终于有了一审判决,咸阳市秦都区法院判处被告县公安局支付受害者麻旦旦赔偿金74元多。而麻旦旦原告要求的精神损失赔偿金额是500万元,反差之大令人咋舌。

事情的原因是这样的。2001年1月8日,麻旦旦被泾阳县蒋路派出所干警带走审讯,随后泾阳县公安局认定麻旦旦为“男性”并且“嫖娼”。麻旦旦申请复议,咸阳市公安局两次让她到医院进行“处女膜完整”鉴定,结果都证明麻旦旦仍是处女。麻旦旦遂提起上诉。

当然,并不是说麻旦旦要求赔偿多少,法院就要判多少。法院是独立的,它只应而且只能尊重事实。而麻旦旦遭受了那么大的心理创伤却只获得不到百元的精神赔偿,不得不让人觉得心寒。

同样是在2001年,深圳26岁的处女王丽被一个澳大利亚籍华人强暴,最后,罗湖区法院判决被告赔偿王丽精神损害赔偿金8万元,这是我国大陆第一例女青年贞操受损获赔案。

与王丽不一样,麻旦旦不是肉体被强奸,而是精神一次次被“强奸”。如果说王丽的肉体处女膜价值8万元的话,麻旦旦的精神处女膜就太廉价了。

现实生活中,歧视妇女的例子可谓屡见不鲜。

2001年“3·8”节前夕,某矿务局的一名女职工由于工作成绩优秀,而被单位推选为先进工作者。可是,上级有关部门却以这名女工是离婚妇女为由,要该单位另选一位。以前,这个单位也有一位女工由于离婚而连续两年未能评上“三八”红旗手。

“三八”红旗手或先进工作者,是企业给在工作中表现突出并在社会生活中无违法乱纪的女职工的荣誉,而离婚只能是属于职工个人生活上的事。况且,我国的《婚姻法》规定:公民有结婚的自由,也有离婚的自由,离婚是受法律保护的一种行为。

离婚对于夫妻双方而言都是伤害。许多离婚女工在忍受家庭破裂、感情受到伤害的痛苦时,还要勤勤恳恳地干好自己的本职工作,这种精神是难能可贵的。而且事实上,男职工评先进并不管他是否是离婚的。既然离婚的男职工可以评先进,那么对女职工的这种待遇不是歧视还会是什么呢?

我们在这里说起的例子,都是希望整个社会,包括媒体、企事业单位、各个家庭、每个男人与女人,都要反省自己头脑中的陈旧意识,营造公平良好的社会氛围,让女人能理直气壮地站出来,为自己的合法权益而呼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