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精神的凝视自在飞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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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律师的法律职业精神——也谈律师执业的术与道

赖声洪

初读《鬼谷子的局》一书,作者寒川子还原了两千多年前鬼谷子与其弟子之间关于术道之分的一段精彩对话。庞涓问:“兵学里也有术、道之分?”鬼谷子:“当然,就兵学而言,用兵之术在于战胜,用兵之道在于息争,强调不战而屈人之兵。”张仪愣了,忙问:“请问先生,口舌之学呢?”“口舌之术在于制人,口舌之道在于服心。”

回翻《鬼谷子》十篇,没有类似地讲述。看来,这更像是寒川子的演绎和心得。但若将此段对话看作律师法律职业精神的两面,倒也颇为贴切。

“术”就是律师法律职业的基本技能和方法,律师无术,则遇事无成。“道”则是律师的职业追求。息争和服心,讲究的是高远博大的精神追求。

遗憾的是,鬼谷子虽然将兵学辩术分成两面,使我们从中看到了现代律师法律职业精神的萌芽,但是却缺乏前后诸家那样对“精于术而失于道”的批判精神。倒是比它更早的《易经》,早已预测到一味讼争的坏处,值得我们回味。唐朝易学大师孔颖达在《周易注疏》中,提出了“讼不可极,禄不可争”的中庸思想。用兵,争讼都不可做到极端,要张弛有度,留有余地。用现今的眼光看,即便在今天日益成熟和发达的诉讼市场,“讼不所极”仍然可以奉为律师职业的金科玉律。也是检验律师掌控局势能力的试金石。当然,讼的最高境界还是不讼。为易经做十翼的孔老夫子就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呼?”不讼的原因有二。其一,“需不进也,讼不亲也。”争辩诉讼最伤和谐,搞的人人关系紧张;其二,“以讼受服,亦不足敬也。”通过诉讼,即使有所收益,但却得不到尊重。可以说,天下无讼是律师职业之道得与失的分水岭。

相比较“天下无讼”,西方法哲学命题“讼外无争”就显得格局小了很多。如果一切争议都可以装进诉讼的箩筐,都可以用诉讼来解决,岂不成了“先下皆讼”吗?然而,无论是“天下皆讼”还是“讼外无争”,说到极致,不过是法律职业精神中“术”的边界和外延。一字之差,却没了“道”的境界和高度。

所以,我们不能全盘接受西方法律思想,过度迷恋西方法律职业精神,止步于“讼外无争”的短途。我们应当怀揣“息争、服心”的理想,占据“天下无讼”的精神高地,问道于中国博大精深的法律文化。我们确信,只有天下无讼的中国式法律思想,才与法律职业精神中的道无限接近。

律师事务所是律师施展职业抱负的平台,理所当然有义务利用自身平台强化律师的法律职业精神。今天,借《精神的凝视》出版之机,将我对法律职业精神的理解提供给大家分享。衷心地祝愿我们的律师都能成为德才兼备、“道”“术”合一的法律大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