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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我国的食品卫生法规

一、食品卫生法

我国卫生部于1953年颁发了《清凉饮食物管理暂行办法》。1964年,国务院转发了卫生部的《食品卫生管理试行条例》,规定了卫生部门对卫生进行监督的权利和各有关食品生产经营部门相关的职责。1981年5月1日,由国务院正式颁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管理条例》。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决定自1983年7月1日起试行。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各章的主要内容有:

第一章 总则。明确规定了本法的宗旨、目的、任务和最基本的原则。明确我国制定食品卫生法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保证食品卫生,防止食品污染和有害因素对人体的危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增强人民体质。

第二章 食品的卫生。规定了食品应当无毒、无害,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营养、卫生标准。

比如,第八条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原料处理、加工、包装、运输、贮存、销售的卫生要求,以保证食品卫生。第九条规定了禁止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和不洁的食品。第十条规定食品不得加入药物。

第三章 食品添加剂的卫生。规定了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

第四章 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加工器具、设备的卫生。

第五章 食品卫生标准和管理办法的制定。明确规定了制定食品卫生标准的单位、程序和批准权限,以及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及关系。

第六章 食品卫生管理。规定了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的主管部门、相关企业必须建立健全本系统、本单位的食品卫生管理、检验机构,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卫生管理人员;建立对食品的新产品、新工艺、食品添加剂及其他化学物质的使用审批程序;建立食品生产经营的卫生许可证制度和食品标志制度;建立进出口食品卫生的监督、检验办法。

第七章 食品卫生监督。主要规定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管辖范围内的食品卫生监督工作,明确了这些机构的职责及监督员的任务。

第八章 法律责任。主要规定了违反该卫生法要求须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 附则。一是以立法的形式解释了该法的一些重要用语,如什么是食品、什么是食品添加剂和哪类型企业属于食品生产经营单位等。二是授权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生产主管部门另行制定出口食品的管理办法。

二、食品卫生“五·四”制度

我国卫生部、商业部颁发的《食品加工、销售、饮食企业卫生“五·四”制》,总结了搞好饮食卫生的经验,作为一项卫生法令固定,有效地预防了肠道传染病和食物中毒的发生。

1.由原料到成品实行“四不”:采购员不买腐烂变质的原料;保管验收员不收腐烂变质的原料;加工人员(厨师)不用腐烂变质的原料;营业员(服务员)不卖腐烂变质的食品(零售单位:不收进腐烂变质的食品;不出售腐烂变质的食品;不用手拿食品;不用废纸污物包装食品)。

2.成品(食物)存放实行“四隔离”:生与熟隔离;成品与半成品隔离;食物与杂物、药物隔离;食品与天然冰隔离。

3.用(食)具实行“四过关”:一洗、二刷、三冲、四消毒(蒸汽或开水)。

4.环境卫生采取“四定”办法:定人、定物、定时间、定质量。划片分工,包干负责。

5.个人卫生做到“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