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社会科学如何当好小学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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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章 小学校长的地位和作用(1)

(第一节)小学校长的概念

一、校长的职位性质

校长是一所学校的最高行政负责人,学校的法人代表。《简明教育辞典》对校长的定义是:“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办学机构的管理部门任命的学校主要负责人。校长对外代表学校,对内主持校务。”尽管世界各国对校长的定义有不同的说法,但本质上均无根本性的差别,我们无须多做繁琐的论证。但有两点必须准确把握:

对内负责整个学校的教育、教学及其他行政事务的全面管理;对外代表学校,具有法人资格。

二、校长的职业溯源

教育是人类社会的一种特殊现象,它与人类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实践活动一样,经历了漫长的历史演进过程。当人类社会进化到原始社会末期、奴隶社会初期时,便产生了学校。但萌芽期的学校规模小,结构单一,分工不明确,当时不可能有校长的岗位设置和校长与教师、职员的分工。史载中国到了封建社会的西汉,武帝下令各郡国设立学官管理学校,中央太学设太常管理,地方学校原来是由地方官吏管理的,后来也设立学官具体管理,并成制度。隋唐以后,在中央设国子祭酒作为教育最高官员,统管中央直属学校。而地方州、县两级学校统一由长史管辖。以后历代的封建王朝基本上沿袭此制。直至清末中国具有现代意义的新型学堂的产生,这种管理制度才发生较大变化。

1862年,清朝创办的京师同文馆,是中国近代新型学校产生的标志。随后,全国各地纷纷仿效,“废科举、兴学校”,办了许多新型学堂。当时这些学堂的主要负责人名称很不统一,有的称堂长,有的称主事,有的称总教习,也有称总理、总监的,等等。到了孙中山推翻清王朝成立了民国政府,当时委任蔡元培为教育总长并随即对封建的旧教育体制进行改革。当时的教育部颁发的《普通教育暂行办法》,其中有规定:“从前各项学堂,均改称为学校,监督、堂长应一律统称为校长。”至此,中国的专门教育机构正式命名为学校,而以管理学校为主要责任的最高行政负责人校长,不但有其规范的称呼,而且也有其规范的职责了。

三、任职条件

关于中小学校长的任职条件,原国家教委在1991年6月25日颁发的教人字[1991]38号文从三个方面做了明确的规定。

第一方面,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热爱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关心爱护学生,刻苦钻研教学业务,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团结同志,联系群众。严以律己,顾全大局。言行堪为师生表率。

第二方面,乡(镇)完全小学以上的小学校长应有不低于中师毕业的文化程度;初级中学校长应有不低于大专毕业的文化程度;高级中学校长应有不低于大学本科毕业的文化程度;中小学校长应分别具有中学一级、小学高级以上的教师职务;都应有从事相当年限教育工作的经历;都应接受岗位培训,并获得“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第三方面,身体健康,能胜任工作。

四、小学校长的任免

(一)委任制

以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或办学主管单位(如:董事会)“选择”某一位同志,经研究决定,下达任命书,某一位同志就成了校长。这种模式要求具有“决定谁当校长”这一权力的人,能够任人唯贤,慧眼识才,即素质高,以事业为重。否则,就可能出现“乱点鸳鸯谱”的局面,出现”跑官、要官、买官”局面。

(二)聘任制

以合同的形式确定双方(聘方和受聘方)的权力、义务和责任。

(三)考任制

以考试的方式竞争上岗。考试分笔试和面试。这一模式操作要求是:首先,要公布校长职务空缺情况及其基本要求。情况公布不仅要有适当的提前量,以便让有意参加考试竞争的人有准备的时间,而且公布的范围要尽可能地广泛,以便让尽可能多的人知道;其次,要准备好考试题目,试题难易程度要适当,保证信度和效度;第三,要讲究工作程序,充分准备,严格细致,以保证做到“公正、公开、公平”。

(四)选任制

由全校教职工采取“海选”的方式,以票数最多者当选。

以上几种模式各有利弊,应注意扬长避短,综合运用。很多的地方已有成功的尝试。

例如,先由群众推荐,再由组织考查,确定几个备选人员,经过笔试和面试,经民主集中后由组织研究决定,通过聘任的方式竞争上岗。

校长确定之后,其任期应该多长为好呢?对此人们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认为应该实行任期制,一任三至五年,而且任期不应超过两届。其理由是长期担任校长容易因久居其位,墨守成规而使学校和校长的工作缺乏朝气,难于革新创造。同时,不再适合担任校长的人不易撤换,阻碍优秀校长人选的涌现。有人认为,校长成长过程起点晚,周期长,需要积累经验,要形成办学特色,培养教育专家,所以不宜实行任期制。但事实上,没有任何一种任免方式是完美无缺的,任期制或非任期制各有利弊,关键要看校长的状态。可以考虑把校长的考评与校长的任期结合起来。第一年可采用试用制或试聘制,经考核认为满意可聘任三年。三年任期中,每年进行一次考核,考核满意可继续聘任,至于任期几届,则视具体情况而定。总而言之,校长群体的构建模式所要追求的是这样的一种科学完善的机制:保证能当校长的可以当校长;制止不能当校长的去当校长。

(第二节)小学校长的地位

校长在学校的地位极为重要,他受国家的委托,对外代表学校,对内负责领导全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他既要对国家负责,又要对学生负责;要领导全体教职工担负培养、教育青少年一代的重任。

西方国家和旧中国的《教育行政》在谈到校长的地位时,均认为校长是学校行政的首脑,是一校的领袖。认为学校办得好坏,“以校长的得人与否为权衡”。原苏联和日本的学者说:“校长是教师的教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有识之士指出:校长在学校工作中以至在整个教育事业的进程中,均处于重要地位。因为经济发展靠科技,科技靠人才,人才培养靠教育,而教育的改革和发展,关键在校长。我国还流行着这样的说法:“有什么样的校长,就有什么样的学校。”“一个学校的校风如何,就看这个学校校长的作风如何。”

上述说法,均说明校长是学校举足轻重的人物,有极大的权威。但是这些说法有一个前提,就是校长应按照严格的条件挑选,并拥有比较大的办学自主权。建国以来在相当长的时间里,我国中小学校长没有这么大的权力,因而对学校没有这么大的影响。这是因为校长的办学自主权太小。建国之初和第一个五年计划期间,校长对学校的影响是比较大的。那时校长对校内事务有决策权。1952年3月中央颁发的《中学暂行规程(草案)》、《小学暂行规程(草案)》明文规定中小学实行“校长责任制,设校长一人,负责领导全校工作”。1958年兴起“教育革命”,有好几年没有执行这一条,校长的权力大大削弱了。1963年3月,中央教育部颁发《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重新肯定了这一条的基本内容:“校长是学校的行政负责人,在当地党委和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领导全校的工作。”但没过几年,又发生了持续10年之久的“文化大革命”,不仅批判了这种领导体制,连校长的名称也没有了。“文革”

结束后,1978年9月教育部颁发《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全日制小学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对1963年的中小学《暂行工作条例》作了某些修改,修改的原则是:“根据1963年以后毛主席的重要指示和教育革命发展的实际情况,根据新时期总任务的要求,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其他基本不动。”但是对学校内部的领导体制作了很大的改动,把校长在当地党委和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领导全校的工作改为“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学校一切重大问题必须经过党支部讨论决定”。校长要“执行党支部的决议”。这样一来,校长的办学自主权微乎其微,基本上倒退到1958年“教育革命”时期。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特别是最近几年,许多地区要求改变学校内部的领导体制,实行校长负责制,以提高学校管理效率,并且出现了一批试点。1985年5月公布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明确规定:“学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中共中央、国务院1993年2月13日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进一步具体规定:

“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这样,校长将享有较大的办学自主权。

校长对学校影响的大小,取决于学校内部的领导体制。我国中小学实行校长负责制以后,校长就是学校举足轻重的人物,他将有充分的机会为人民的教育事业贡献自己的聪明才智。“有什么样的校长,就有什么样的学校”的说法,就能体现。这里,校长的素质将起关键作用。

(第三节)小学校长的职责

一、小学校长的职责

职责,指一定职位所应承担的有明确范围的责任。我国小学校长的职责是根据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和法规,以及国家赋予的校长管理学校的职务来确定的。国家教育委员会颁发的《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试行)》

中,规定了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第一,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自觉抵制各种违反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倾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