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律基础教程(修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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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章 刑法(5)

①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如果都是过失犯罪,或者有一个是过失犯罪,就不能成立累犯。

②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指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③后罪发生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如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不能成立累犯。在假释考验期满5年内再犯新罪的,成立累犯。前罪被判处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5年之内再犯新罪的,不能成立累犯。

《刑法》第66条规定:“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都以累犯论处。”这就是关于特殊累犯的规定。根据该规定,成立特殊累犯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①前罪和后罪都是危害国家安全罪。

②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当判处的刑罚种类及轻重不受限制,但不能包括免除处罚的情形。

③后罪发生的时间不受限制,但必须是在前罪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之后。在前罪刑罚执行期间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不能成立特殊累犯,但应从重处罚。

(3)累犯的刑事责任

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累犯不适用缓刑。

3.自首和立功

(1)自首

自首,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以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自首从宽是各国刑法的一项共同规定。刑法规定的自首制度适用于一切犯罪,其目的在于鼓励犯罪人自动投案,悔过自新,不再继续作案;同时也有利于案件的及时侦破与审判。

根据刑法的规定,自首包括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

一般自首,指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成立一般自首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①自动投案。指犯罪分子犯罪后,在未被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出于本人的意志而向有关机关或个人交代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且将自己置之于有关机关的管束、控制之下的行为。自动投案是成立一般自首的前提。

②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犯罪人在自动投案后,应当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罪行。主要罪行是相对于次要罪行而言的,指影响定罪量刑的重要犯罪事实和情节。

特别自首,又称特殊自首、准自首,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成立特殊自首应具备的条件如下。

①主体必须是已经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②必须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根据司法解释其中的“本人其他罪行”是指与司法机关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立功

立功,指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情形。

除了法律明确规定的这两种情形外,常见的立功还有:阻止他人的犯罪行为的;协助抓获其他罪犯的;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等。

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数罪并罚

(1)数罪并罚的概念及特征

数罪并罚指对于一人在一定期限内犯有数罪的,在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一定的并罚原则和刑期计算方法,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数罪并罚具有如下特征。

①必须是一人犯有数罪。

②数罪是在一定的期限内实施的。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包括判决宣告前犯有数罪、刑罚执行期间发现漏罪、刑罚执行期间再犯新罪3种。

③在对各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一定的并罚原则和刑期计算方法,决定最终执行的刑罚。

(2)数罪并罚的原则

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指对一人犯数罪合并处罚所依据的原则。数罪并罚的原则有以下几种。

①数刑中只要有一个是死刑或者无期徒刑的,就应当执行死刑或者无期徒刑。此为吸收原则。

②数刑中有两个以上有期徒刑、两个以上拘役或者两个以上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应当执行的刑期。但是按照刑法的规定,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20年。此为限制加重原则。

③如果数罪中判处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此为并科原则。

(3)我国刑法适用数罪并罚的3种情况①判决宣告以前,一个人犯有数罪的,应当对所犯各罪分别量刑,然后按照《刑法》

第69条规定的上述原则和方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②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按照《刑法》第70条规定,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在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这就是数罪并罚计算刑期的先并后减方法。

③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新罪的,按照《刑法》

第71条的规定,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与新罪所判处的刑罚,在最高刑期以上、总和刑期以下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这就是数罪并罚计算刑期的先减后并方法。

5.缓刑

(1)缓刑的概念

缓刑,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地不执行所判刑罚的制度。如果在该期限内遵守了一定的条件,所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否则,仍然要执行所判刑罚。其特点是:既判处一定刑罚,又暂时不执行,但在一定期间保留执行的可能性。缓刑不是一种独立的刑种,而是一种量刑制度。从刑罚执行的意义上说,缓刑也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我国刑法规定的缓刑制度包括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

(2)一般缓刑

《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第74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根据这两个条文,一般缓刑的条件是:

①对象是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由于缓刑制度是为了纠正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所以不能适用于被判处长期自由刑的犯罪分子,也没有必要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或单处附加刑的犯罪分子。

②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是适用缓刑的实质条件。

③犯罪分子不是累犯。累犯的人身危险性较大,当然不能适用缓刑。

《刑法》第73条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实践中,对缓刑的考验期一般掌握在原判刑期的两倍左右。

缓刑的法律后果包括以下3种。

①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69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③如果没有上述两种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但是,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在前两种情况下,缓刑考验期不能折抵刑期,但是被宣告缓刑前先行羁押的期间应该折抵刑期。

(3)战时缓刑

《刑法》第449条规定:“在战时,对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宣告缓刑的犯罪军人,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该条文即是对战时缓刑制度的规定。

6.减刑

(1)减刑的概念

减刑,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执行期间的悔改表现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减刑制度只存在于中国刑法中。

(2)减刑的条件

减刑应符合以下条件。

①适用减刑的对象。其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即在刑法所规定的5种主刑中,除了死刑以外的其他种主刑都可以适用减刑。

②适用减刑的实质条件。犯罪分子只要在刑罚执行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可以适用减刑。

③减刑的限度条件。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年。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

④减刑的程序条件。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7.假释

(1)假释的概念

假释,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一段时间后,因其有悔改表现,认为其不致再危害社会时,将其附条件地提前释放的制度。假释是附条件的提前释放,未执行完毕的刑期,作为假释罪犯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假释犯罪分子有法定收监执行刑法的情形,将撤销假释,从假释之日起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期,因此,假释犯罪分子虽然离开了监狱,但仍未完全恢复自由,在假释考验期间,接受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的监督改造。各国刑法几乎都规定了假释制度。

(2)假释的条件

适用假释应具备以下条件。

①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②必须已经执行了一定的刑期。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才能适用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③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

④限制条件: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⑤假释的程序条件。对犯罪分子的假释程序,与减刑的程序相同,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3)假释的考验期及其考察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如果在考验期限内,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再犯新罪或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漏罪,或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应当依法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8.时效

(1)时效的概念

我国刑法中的时效也称为追诉时效,是指按照刑法的规定追究犯罪分子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已经超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已经被追究了刑事责任,该案件应当予以撤销。

(2)追诉时效的期限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①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②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③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④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追诉期间的计算

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第四节)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种类与校园内易出现的几种犯罪

引例4

周某,男,20岁,是大学二年级学生。其同乡小伟(大学一年级学生)和同班同学发生矛盾,小伟请周某给他“出口气”,周某便和另外两位同学一起在校园回宿舍的路上三次拦住和小伟发生矛盾的同学,对他们推搡、殴打后,抢夺他们的随身物品,三次共抢得钢笔两支、手表一块和128元现金。周某平时一贯表现良好,没有和同学发生过打架斗殴行为。

请问:周某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种犯罪?涉嫌何罪名?

一、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种类

犯罪种类是刑法分则以犯罪的同类客体及其重要程度和社会危害性为标准,对各式各样的犯罪行为所进行的分类。刑法分则将犯罪分为10类,现将各类犯罪分别简述如下。

1.危害国家安全罪

危害国家安全罪是指故意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其特征是:侵害的客体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安全;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的心理状态;犯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且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

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国家安全罪,具体包括: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颠覆国家政权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投敌叛变罪,叛逃罪,间谍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资敌罪等12个罪名。

2.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实施危害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不特定”是指危害公共安全罪中的每一种犯罪都不是针对特定的个人或者特定的财产的,其严重后果往往是行为人本人也无法预料和控制的。其特征是:侵害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造成特定多数人死伤或公私财产的大量破坏;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而且以过失犯罪居多;犯罪主体多数是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

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很多,主要有放火罪、爆炸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交通设施罪、盗窃罪、交通肇事罪、重大责任事故罪等。

3.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