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律基础教程(修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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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5章 刑法(6)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是指违反国家市场经济秩序管理法规,干扰国家对市场经济的管理活动,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使国民经济发展受到严重损害的行为。其特征是: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经济管理法规,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损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行为;主观方面绝大多数出于故意,并以非法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极少数出于过失;犯罪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

刑法分则规定并常见的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主要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淫秽物品罪,合同诈骗罪,非法经营罪等。

4.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地侵犯他人人身权利和其他与人身权利直接有关的权利,以及非法剥夺或者妨害公民自由行使依法享有的管理国家事务和参加社会政治活动等各项权利的行为。其特征是:犯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的客观方面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行为方式大多表现为作为,少数表现为不作为;犯罪的主体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一般出自故意,少数出自过失。

刑法分则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主要有:故意杀人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重婚罪,虐待罪,遗弃罪等。

5.侵犯财产罪

侵犯财产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攫取公私财物,或者故意毁坏公私财物,以及故意破坏生产经营的行为。其特征是: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产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犯公私财产的行为;主观方面只能出自故意;犯罪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并且大多为一般主体,也有特殊主体。

刑法分则规定的侵犯财产罪主要有:抢劫罪,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侵占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等。

6.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是指侵犯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能活动,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其特征是:犯罪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机关依法对社会实行管理所形成的正常社会秩序;犯罪的客观方面是妨害国家机关的社会管理活动,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的主体多为自然人构成,并且绝大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犯罪主观方面绝大多数只能是出自故意,个别犯罪属于过失犯罪。

刑法分则规定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常见的主要有:妨害公务罪,招摇撞骗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伪证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等。

7.危害国防利益罪

危害国防利益罪是指故意或者过失危害国防利益,依照法律规定应受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其特征是:侵犯的客体是国防利益;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危害国防利益的行为;犯罪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多数为一般主体,少数为特殊主体;主观方面大多出自故意,个别出自过失。

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国防利益罪主要有:阻碍军人执行职务罪,阻碍军事行动罪,破坏武器装备、军事设施、军事通信罪,聚众冲击军事禁区罪,聚众扰乱军事管理区秩序罪,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接送不合格兵员罪等。

8.贪污贿赂罪

贪污贿赂罪是指贪污、挪用、私分公共财物、索取、收受贿赂,或者以国家工作人员、国有单位为对象进行贿赂、收买公务人员,破坏公务廉洁性的行为。其特征是: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廉洁制度及公共财产的所有权;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了谋取非法利益,破坏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行为;主观方面只能出自直接故意;犯罪主体大多为特殊客体,即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委托而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少数为一般主体。

刑法分则规定的贪污贿赂罪主要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等。

9.渎职罪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违背公务职责的公正性、廉洁性、勤勉性,妨害国家机关正常的职能活动,严重损害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其特征是: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蒙受重大损失的行为;犯罪主体只能是特殊主体,即各级国家机关中的公务人员;主观方面多为故意,也有过失。

刑法规定的渎职罪主要有: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等。

10.军人违反职责罪

军人违反职责罪是指军人违反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其特征是: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军事利益,包括国防建设、作战行动、军事物资保障、军事机密、军事科学研究等方面的利益;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违反军人职责,危害国家军事利益的行为;犯罪主体只能是特殊主体,即现役军人和执行军事任务的预备役人员、军内在编职员;主观方面多数出自故意,少数出于过失。

刑法分则规定的军人违反职责罪常见的主要有:军人叛逃罪,战时违抗命令罪,战时临阵脱逃罪,非法获取军事秘密罪,战时自伤罪,武器装备肇事罪,遗失武器装备罪等。

二、校园内易出现的几种犯罪

大学校园作为文明的摇篮,是青年成长与接受教育的地方,这里是人才荟萃之地,一直被称作“象牙塔”,然而这一方净土,在社会不断变迁与转型的过程中,近年来,却频频发生一些以大学生为违法犯罪主体、以大学生为侵害客体的案件,这在一定程度上危害了大学生的正常生活和学习。下面介绍校园内易出现的几种犯罪。

1.盗窃罪

(1)盗窃罪的概念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据调查显示,盗窃罪是校园内最常见的犯罪类型。在校园内多发生在宿舍内部、教室、食堂、图书馆自习室等。

(2)盗窃罪的特征

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权能。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一般是指动产、有价证券,在校园内对象多为实物、现金、信用卡及银行存折。

客观方面表现为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所谓秘密窃取,是指行为人采取自认为不为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经手者发觉的方法,暗中将财物取走的行为。所谓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所谓多次,是指在一定时间内(1年)入户盗窃或者在公共场所扒窃3次以上。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处罚

根据《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①盗窃金融机构,数额巨大的;②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2.抢劫罪

(1)抢劫罪概念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校园内抢劫案案发时间多在晚上,案发地点多为校内比较偏僻、人少的地段。

(2)抢劫罪特征

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和公民的人身权利,属复杂客体。抢劫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集体、个人所有的各种财物和他人的人身。但是,对于抢劫犯来说,其最根本的目的是要抢劫财物。侵犯人身权利只是其使用的一种手段。

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对公私财物的所有者、保管者或者守护者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对人身实施强制的方法,立即抢走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立即交出财物的行为。抢劫罪的其他方法,是指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使得被害人不知反抗或无法反抗,而当场劫取财物的行为。如用酒灌醉、用药物麻醉、利用催眠术催眠、将清醒的被害人乘其不备锁在屋内致使其与财产隔离等方法劫取他人财物。

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具有将公私财物非法占有的目的,如果没有这样的故意内容就不构成本罪。

(3)处罚

根据《刑法》第263条规定,犯抢劫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①入户抢劫的;②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③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④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⑤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⑥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⑦持枪抢劫的;⑧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3.故意伤害罪

(1)故意伤害罪的概念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校园内的故意伤害多属于心理犯罪,犯罪动机较复杂。

(2)故意伤害罪的特征

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所谓身体健康,是指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与人体器官的正常功能。

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伤害行为,即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伤害行为通常表现为作为,如拳打脚踢、使用工具、使用科学技术手段等,也可能是不作为。

本罪的犯罪主体分为两种情况,致人轻伤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6周岁以上;致人重伤的或致人死亡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以上。

主观方面是故意。故意的内容实际中一般认为只要有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就可以,而不必确定其到底是要造成何种伤害结果——不必确定其追求的结果是轻伤、重伤还是轻微伤。

(3)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234条规定,犯故意伤害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残废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4.强奸罪

(1)强奸罪的概念

强奸罪,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奸淫妇女,或者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行为。校园内的这类犯罪也多属于心理犯罪。

(2)强奸罪的特征

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犯罪对象是女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