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律基础教程(修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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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4)

法律规范是指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具体行为规则。它的基本特点是:它是一般的、抽象的和概括的行为规则;它是命令式的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则;它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的行为规则;它是规定了社会关系参加者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则;它是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行为规则。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规范是由社会主义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人人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以社会主义国家的强制力及其教育手段保证其实现,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社会主义的社会关系的重要工具。

2.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

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殊的、逻辑周全的规范。法律规范的逻辑结构是由假定、处理和制裁3个要素构成的。假定是指适用该规范的条件和情况,也就是说在什么条件和情况下,这一规范生效。处理是指该规范所指示的内容,它明确具体规定人们的权利和义务,也就是允许人们可以做什么,要求做什么和禁止做什么。制裁就是指违反该项规范国家将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3.法律规范的分类

法律规范可以按照不同的标准进行不同的分类。按照法律调整方式的不同,法律规范可以分为:授权性规范,规定主体可以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也就是主体可以这样行为,也可以不这样行为;它是一种任意性或选择性规范。它一般体现法律为人们的行为所起的指引或引导作用。义务性规范,分为命令性规范和禁止性规范。命令性规范是规定主体必须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也就是主体必须承担积极作为的义务;禁止性规范是规定主体不得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也就是主体承担不作为的义务。

根据法律规范与个别调整的不同联系,可以把法律规范分为:绝对确定性规范,即在规范中全面具体、详尽无遗地规定了主体行为的义务,未给执法人员的个别调整留下自由裁量的“空白”的规范;相对确定性规范,即规范内容虽有明确规定,但给执法人员留下了裁量的灵活性的规范。

按照法律规范内容确定的程度,法律规范还可以分为:委任性规范,即指出了要有某种规范,但尚未制定,而是委任给一定的机关来制定;准用性规范,即一定法律条文并未规定规范的内容,但是明确规定了准许适用某一法律文件中的某个规范。此外,法律规范依据其他标准,还可以分为调整性规范、保护性规范、原则性规范、奖励性规范、建议性规范、构成性规范、普遍规范和特殊规范,等等。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是指主要依照调整社会关系的领域和调整的手段为标准,对法律进行的一种分类。一般认为,我国有以下部门法:宪法、行政法、民事法、经济法、劳动法、环境法、婚姻家庭法、军事法、刑法和诉讼法。

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所有的法律渊源构成的部门法所组成的一个有机结合、相互和谐的统一整体。现在,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和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到2010年我国将形成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四、法的渊源和法律解释

(一)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指法律的效力来源,是法律的一种表现形式。它是因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不同,从而具有不同法律地位或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渊源是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主要是以宪法为核心的各种制定法,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国际条约和协定。

①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是一切法律部门的渊源,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国体、政体、经济制度、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的结构形式、国家机构的设置等根本性制度。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②法律。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前者制定的是基本法律,后者制定的是基本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法律的效力与地位仅次于宪法。

③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有关国家最高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其效力低于宪法和法律。行政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的部、委、办发布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的统称,它也是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

④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地方性法规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性规章是我国法律的渊源之一,但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⑤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的规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有权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作为我国的法律渊源之一,只在民族自治地方的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

⑥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经济特区人大及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也具有法律渊源的地位。

⑦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特别行政区是根据“一国两制”构想和宪法的规定设立的,它实行不同于全国其他地区的政治、经济和法律制度,在立法权限和法律形式上也有特殊性,依法享有高度的自治权。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法规在我国的法律渊源中也占有重要的一席。

⑧国际条约和协定。我国加入和承认的国际条约和双边、多边的国家间协定,也是我国法律的渊源之一。

(二)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是指有关的国家机关、组织或公民个人,对现行法律规范、法律条文的内容、含义、概念、术语等所做的说明。

按照解释的主体和法律效力的不同,法律解释可分为以下两种。①正式解释。正式解释又称为法定解释、有权解释、官方解释,是指被授权的国家机关或社会组织依其职权对法律规范所做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解释。正式解释包括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三种。在我国现行的国家机构体制下,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立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负责司法解释。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门负责行政解释。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负责地方性法规和地方规章的解释。②非正式解释。非正式解释又称非法定解释、无权解释,是指未经授权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对法律规范所做的没有法律效力的解释。可分为学理解释和任意解释两种。这种解释虽然无法律效力,但对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促进法的正确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五、法律责任和法律制裁

1.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责任既包括了在合法状态下,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产生的各种应尽义务,同时也包括由于实际违反法律规定应具体承担的强制履行的义务。本章的法律责任指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违法行为引起的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违法行为是承担法律责任的前提和依据。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后果,法律责任可以分为刑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违宪责任四种。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应当承受的,国家司法机关以国家名义根据刑法对该行为所做的否定评价和对行为人进行的谴责。刑事责任是最严厉的一种法律责任。认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承担刑事责任的主体只能是犯罪行为实施者本人。

民事责任,是指由于民事违法行为、违约行为、侵权行为及按民法的规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的方式有十余种之多,但其中最主要的是财产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中因违法失职、滥用职权或行政不当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违宪责任,是指因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公民所做的违反宪法的行为,以及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某种法律、法规和规章与宪法相抵触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2.法律制裁

法律制裁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对违法者依其法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法律制裁和法律责任是密切联系的。法律责任是法律制裁的前提和基础,法律制裁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表现形式。与法律责任相对应,法律制裁分为刑事制裁、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违宪制裁。

刑事制裁,是指司法机关对违反刑事法规的犯罪者依其所应承担的刑事责任而实施的刑罚制裁。

民事制裁,是指人民法院对民事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而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

行政制裁,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对违反行政法规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给予的强制性惩罚措施。行政制裁主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违宪制裁,是指由监督宪法实施的国家机关根据宪法的特别规定对违宪行为所实施的强制性惩罚措施。在我国行使违宪制裁权的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违宪制裁的方式主要是撤销同宪法相抵触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自治条例,撤销中央国家机关违宪的各种决定、命令和决议,罢免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等。

六、法律关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具有以下特征。

1.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

法律规范设定了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消灭的一般条件和法律关系的一般内容,任何一种法律关系的存在都是以法律规范的存在为前提的。

2.法律关系是主体间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纽带形成的社会关系,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是法律关系区别于其他社会关系的重要标志。

3.法律关系是法律形式与社会内容的统一

一方面,法律关系是人们的社会关系的表现,如果没有法定权利和义务关系,任何一种社会关系都不能具备法律关系的属性;另一方面,法律关系又以人们的社会活动和实际联系为内容载体,没有这个社会内容,法律关系就毫无意义。

(二)法律关系的要素

法律关系一般由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部分构成。

1.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一定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法律关系中一定权利的享受者和一定义务的承担者。权利的享受者称为权利人,义务的承担者称为义务人。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都是权利和义务的复合享受者和承担者,在享有一定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很少有只享有权利或只承担义务的情况发生。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①自然人。这里的自然人包括具有本国国籍的本国公民、具有外国国籍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一国境内或参与一国境内的法律关系,也可以成为该国法律关系的主体。此外,根据我国民法的规定,个体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等也属于此类法律关系主体。

②各种组织和团体。这一类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包括两类:一是各种国家机关,例如,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等;二是各种企业、事业组织,各种政党和社会团体组织等。这里有些属于法人组织,包括企业法人和非企业法人,有些是非法人组织。

③国家。当一国加入和承认国际条约和国家间协定时,国家就成为国际法关系的主体。

在国内,国家也是一些重要法律关系的主体,虽然多数情况下是由国家机关代表国家参加法律关系,但有时国家也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参与法律关系,例如,发行国债等。

当然,公民和法人要想具有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享有一定的权利、承担一定义务,就必须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权利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或资格。行为能力是指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实际取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在讲述民法一章中,对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将进行较详细的阐述。

2.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在现实社会中,法律关系是复杂多样的,因此,法律关系的客体也是多种多样的。而且,法律关系客体是一个不断发展着的概念范畴。在历史上,它主要表现为土地、房屋、食品、布匹、机器等种种有形财产和物品,而今天,人格、名誉、信息、知识、符号等精神现象和精神产品也已经成为法律关系的重要客体。具体而言,法律关系客体主要有以下几种:物、行为、智力成果、特定的人身利益及特定的权利。

3.法律关系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