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律基础教程(修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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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的基本理论(5)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中所包括的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法律权利是指法律规定的权利人可以自主作出一定行为的权利、要求他人履行法定义务的权利及在自己的权利受到侵犯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保护的权利。法律义务是指法律规定的义务人所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具体表现为要求义务人作出一定的行为或不作出一定的行为以满足权利人的利益。

法律权利与法律义务是作为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矛盾统一体存在于法律关系之中,双方都不可能孤立地存在和发展,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它们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条件。

(三)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法律关系不是固有的,也不是一经产生就固定不变的,而是经常处于变动之中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是由法律事实引起的。

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法律事实主要分为事件与行为。事件是指与法律关系主体(当事人)的主观意志无关的能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法律事件又分为自然事件和社会事件。自然事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灾害及人的生死;社会事件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社会变迁或社会变革。行为是指法律关系主体(当事人)有意识地进行的,引起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作为是指积极地、主动地去实施的行为;不作为是指有作出一定行为的责任和义务而不做,是消极的、被动的行为。行为依其性质不同,可分为合法行为与违法行为;依其主体不同,可分为国家的行为和当事人的行为。

(第四节)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一、社会主义法制与法治的科学含义

(一)社会主义法制

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立法、守法、执法、司法、法律监督各环节的统一,核心是依法办事。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有法可依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前提条件,是对立法工作提出的要求,即要建立一个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和谐、体例科学完备的法律体系,将国家社会生活中的各个方面和领域都纳入法律的轨道,都要有章可循。有法必依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中心环节,它要求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党派、武装部队及全体党员、干部和群众都要严格遵守法律,都要严格依法办事。执法必严和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关键,是对执法机关的执法活动提出的基本要求。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要秉公办案、严肃执法,行使人民赋予的执法权力,尽职尽责地坚决打击和制裁一切违法犯罪行为,真正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

(二)社会主义法治

社会主义法治,是指社会主义国家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依法治国的原则和方略。法治与人治是两种对立的治国原则和方略。法治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其本质特征是:

必须依法治理国家和管理社会,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职人员和公民个人都要受到法律的约束,都有没有违法犯罪而不受法律的追究和制裁的特权。

(三)社会主义法治和法制的共同点和不同点

①共同点。社会主义法治和法制都属于社会上层建筑的范畴,都强调法律要建立在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础上,都是人民意志的体现,受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都反映社会发展规律,都要求依法办事。

②不同点。社会主义法治明确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最高权威,要求法律作为社会的主要调整手段,主张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法律之上和法律之外的特权。而法制则不具有上述特性,有法制也可能出现人治。

二、依法治国的内涵及重要意义

(一)依法治国的科学内涵

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对依法治国的科学含义作了全面系统阐述。他指出:

“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

具体来说,依法治国应该包括以下含义。

①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广大人民群众。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群众理所当然是治理国家的主体。

②依法治国的对象是国家事务、经济文化事业、社会事务,是对国家权力行使的监督和约束。

③依法治国的依据是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必须严格按照体现人民意志、集中群众智慧和反映客观规律的宪法和法律来进行。

④依法治国的目标,是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经济生活、文化生活和社会生活的法制化,杜绝人治现象。

⑤依法治国的方式,是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法通过各种途径和方式治理国家,确保国家权力正确有效地行使和运用,防止国家权力的异化和滥用,保证真正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

(二)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

(1)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坚持党的领导,是保证国家能够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前进,各项制度和方针、政策能够符合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根本条件。中国共产党的根本任务和奋斗目标是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将人民意志、国家意志和党的主张统一在一起,最终实现共同富裕。依法治国,就要求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带领广大人民群众严格依法办事。只有从制度和法律上来保证基本纲领、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才能保证党始终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才能保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顺利发展。

(2)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在一定意义上就是社会主义法制经济,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必然要求依法办事。因为市场主体的规范、市场主体行为的调整、国家宏观经济调控、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和健全及国际经济交往,必须用法律予以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只有坚持依法治国方略,才能调整和完善所有制结构,维护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经济制度,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建立“产权明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分配结构和分配方式,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制度,才能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健全宏观调控体系,实现经济稳定增长,不断提高和改善人民生活水平。

(3)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依法治国就是要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社会文明的标志。法治作为文明进步和发展的重要制度保证,其本身体现了人类对民主、平等、自由、正义、秩序等价值目标的追求。可以说,依法治国是随着社会文明进步而出现、形成和发展的。从这个意义讲,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

(4)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

邓小平曾经指出,中国的问题,压倒一切的是需要稳定。没有稳定的环境,什么都搞不成,已经取得的成果也会失掉。这就是说,我国经济改革和发展,实现我党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经济纲领,必须具备的一个基本条件就是保持必要的社会稳定。只有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同稳定的关系,才能保持稳定的政治环境和社会秩序,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快速健康地发展。

法律的基本作用是通过调整各种社会关系,化解矛盾,从而建立并维持稳定的社会秩序,保障国家长治久安。法律可以通过其规范作用,利用其普遍约束力,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利用其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使全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朝着一个共同的目标有序地发展。所以,依法治国是我国长治久安的根本保证。

三、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内容和特征

(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内容

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是把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三者结合起来;必须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必须把依法治国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紧密结合,同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具体说来,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①是具有人们可以遵循的代表人民意志、反映人民利益、体现社会发展客观规律、富有时代精神和切实可行的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的国家。

②是具有健全的民主制度、完善的行政制度、公正的司法制度和有力的监督制度,有着高素质的执法、司法和法律监督人员,有着崇尚法治的人民群众的国家。

③是社会主义法律具有崇高的权威,立法机关依法立法,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司法,公民依法活动,国家机构权力受到法律有效制约,公民权利和自由有充分和切实保障的国家。

④人民当家做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⑤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为基本经济制度,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追求共同富裕的国家。

(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

(1)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由无产阶级政党来领导

这是马克思主义国家理论和无产阶级专政学说所反复强调的基本原理,也是邓小平所一贯教导我们所必须坚持的一项基本原则。在我国,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历史发展的必然和人民长期慎重选择的结果,没有共产党的领导,就没有新中国,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的现代化。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们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特点和优点,坚持、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是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关键所在。江泽民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指出:“在我们这样一个多民族的发展中大国,要把全体人民的意志和力量凝聚起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快推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必须毫不放松地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全面推进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

(2)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体现和维护人民民主

人民民主,又称社会主义民主,就是人民当家做主。人民民主是法治的目的和核心内容,法治是人民民主的制度、方略和形式。要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精神生活的需要,必须要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要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必须要提高和激发广大人民的生产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要真正提高和激发广大人民的生产积极性、创造性和主动性,人民必须真正当家做主。必须相信、依靠和发动广大人民群众来管理国家,必须发展和完善人民民主制度。人民民主制度的发展和完善是同社会主义法治密切相关的,社会主义法治就是人民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3)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以确认、保障社会主义生产关系,维护、巩固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公有制占主体地位和最终达到共同富裕,是我们所必须坚持的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体现、确认社会主义的本质和原则,为维护、实现和逐步发展社会主义的本质和原则服务。这就要求,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体现社会主义的平等、公平和正义;必须既反对封建主义的人身特权,也反对资本主义的资本特权;维护劳动的权威和尊严;维护人们为了幸福而相互激励、平等竞争的社会关系;维护和发展社会主义的互助和友爱的社会关系,坚决反对损人利己、损公肥私、尔虞我诈、弱肉强食的丑恶思想和行为。

(4)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理论基础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指导思想和理论基础。马克思主义是关于客观世界发展规律的科学,是工人阶级和人民群众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最强大的思想武器。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必须提倡和弘扬共产主义的思想和道德,才能使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沿着社会主义方向健康发展。

思考题

1.法的本质和基本特征是什么?怎样认识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

2.什么是法的创制?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创制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是什么?

3.什么是法的实施?我国社会主义法的适用的基本要求和原则是什么?

4.什么是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5.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特征是什么?实行依法治国有什么重要意义?

6.如何正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