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律基础教程(修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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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章 诉讼法(4)

特别程序是人民法院审理法定的特殊案件所适用的程序。所谓特殊案件,指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不是因为发生了民事权益争议,而是请求人民法院确认某种法律事实是否存在,因而没有利害关系相冲突的原告和被告,程序一般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开始,除选民资格案件或重大、疑难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理以外,其他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度。

5.审判监督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指人民法院对已发生法律效力但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书,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再审。审判监督程序只是纠正生效裁判错误的法定程序,它不是案件审理的必经程序,也不是诉讼的独立审级。

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当事人对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情形下,应当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另外,人民法院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案件,原为一审的,依一审程序再审;原为二审的,依二审程序再审;上级法院提审的,依二审程序再审。

6.督促程序

督促程序,是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发出支付令,督促债务人履行一定给付义务的程序。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在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并且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条件下,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认为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应当裁定予以驳回。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7.公示催告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指人民法院根据丧失票据的当事人的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促不明确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提出票据,否则将判决利害关系人持有的票据无效的一种程序。

公示催告程序主要适用于按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除了可以背书转让的汇票、本票因被盗、遗失或者灭失等情况可以适用公示催告程序外,还有一些有价证券,如股票、债券、国库券、提单等,在实体法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情况下,也可适用公示催告程序。

8.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我国调整和规范破产的第一部法律是1986年12月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企业破产法(试行)》,适用于国有企业破产处理。1991年修订《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企业法人破产程序”一章,适用于国有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法人,对于国有企业及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民事主体和经济主体一概不予适用。

要求按照破产程序了结债权债务关系的申请,必须由债权人或债务人以书面形式向债务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必须同时具备破产原因和破产能力两大实质要件。

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后,依法审查,符合条件的应作出受理决定,并立即组成合议庭,在受理后10日内通知债务人并发出公告,将有关事项告知债权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破产程序,行使债权申报的权利。

申报的债权由债权人会议依法确定,确定债权的决议通过时,即对所有的债权人产生一体拘束力。

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和债务人达成破产和解,终止破产程序;未能达成和解协议或未能按期履行和解协议时,人民法院可依职权或依申请对该企业作出破产宣告。

破产宣告后,人民法院必须在15日内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在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的监督下,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清算组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破产程序终结后,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清算组在破产程序终结后,还须办理破产企业的注销登记,并申请人民法院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破产企业已注销的事实。

(第三节)行政诉讼法

引例3

2003年8月25日,公民王某(男,20岁)在某县阳明区一歌厅唱歌时,与一姓张青年发生争执并动手打了起来,阳明区派出所对王某作出罚款人民币50元的处罚。张姓青年不服,向公安局申诉,县公安局改处拘留3日。

请问:王某如不服县公安局处罚,是否可向该县人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如王某提出行政诉讼,如何确定此案的当事人?

行政诉讼是法院应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请求,通过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的方式,解决特定范围内行政争议的活动。在我国,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并称为三大诉讼,是国家诉讼制度的基本形式之一。

一、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又称“法院的主管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即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受理审判一定范围内行政案件的权限。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只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①行政处罚行为。

②行政强制措施。

③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④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不予答复的。

⑤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不予答复的。

⑥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抚恤金主要有两种:一是伤残抚恤金;二是遗属抚恤金。这里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发给的,对规定由企事业单位发放的,不属行政诉讼范围。

⑦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设定义务的。如各种摊派、多收费等。

⑧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即凡属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人身权、财产权的具体行政行为,都可起诉。

此外,人民法院还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根据司法解释,公民对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的决定不服的,对公安机关作出的强制收容审查的决定不服的,对计划生育主管部门作出的征收超生费、罚款的行政处罚不服的,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为了保障行政机关有效地行使其行政权,人民法院不受理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行政诉讼:

①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②抽象行政行为;

③内部行政行为;

④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此外,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的还有: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调解行为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不具有强制力的行政指导行为;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二、行政诉讼的管辖

行政诉讼的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换言之,它所解决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属于法院受案范围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向哪一级哪一个法院起诉的问题。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解决的是人民法院和行政机关或者其他组织处理行政争议的分工。管辖解决的是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内的行政案件,由哪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同级人民法院中的哪一个人民法院受理的问题。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管辖可分为以下几种。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行政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的规定如下。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①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和海关处理的案件;

②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做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③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包括被告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且基层人民法院不宜受理的案件,社会影响重大的共同诉讼、集团诉讼案件,重大涉外或涉及港澳台的案件,其他重大复杂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2.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指同级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是根据各种不同行政案件的特点确定的,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有4种情况。

①一般地域管辖。以原告就被告为原则。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②特殊地域管辖。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因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其中,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一种是因不动产而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③共同管辖。是指两个以上人民法院对同一个诉讼案件都有合法的管辖权的情况,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裁定管辖

裁定管辖包括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它是法定管辖的补充。裁定管辖的具体情况与《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大致相同。

三、行政诉讼参加人

行政诉讼参加人是指在整个或部分诉讼过程中参加行政诉讼,对行政诉讼程序能够产生重大影响的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当事人(第一审)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第三人。诉讼代理人包括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1.原告

行政诉讼原告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原告的特征是:

①必须是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侵犯;

②必须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③必须受人民法院裁判的约束。

在正常情况下,行政诉讼起诉权由当事人本人行使,但当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时,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也就是说,法律赋予了近亲属以原告资格,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其地位等同于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同样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时,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2.被告

行政诉讼被告是指由原告起诉经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国家行政机关,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被告有5种情况: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②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③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④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⑤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3.共同诉讼人

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两人以上,因同一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行政案件,或者因同样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的且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的行政案件为共同诉讼。在共同诉讼中,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而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共同原告,因具体行政行为被起诉的一方当事人为共同被告。

4.第三人

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是指与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及行政机关。第三人的特征是:

①第三人与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②第三人相对于原告、被告而言,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及行政机关;

③第三人在诉讼期间参加诉讼;

④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5.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代理人的种类与民事诉讼代理人相同。复议机关为被告时,复议机关可以委托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的工作人员12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依法委托其他工作人员或者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四、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

《行政诉讼法》第32条第1款规定:“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出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即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对于作为主要证明对象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也就是说,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向法院起诉后,行政机关应当有责任证明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有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当被告不能提供充分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证明自己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时,应当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

例如,对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有争议的,如果被告不能举证,应当以原告提供的证据为依据;被告不提供或者不能提供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主要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同时,作为当事人一方的原告,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有举证责任。我国法律规定行政诉讼举证责任由被告承担,但在特殊情况下不排除原告也承担一定的举证责任。在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补充规定了原告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

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其符合起诉条件的相应的证据材料。不过,就起诉期限问题,如果被告认为原告起诉超过法定期限的,则应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②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不过,只要原告证明其提出过申请,被告就应当证明其不作为符合法律规定。

③在行政赔偿诉讼中,原告应当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造成损失的事实提供证据。

五、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1.选择复议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