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律基础教程(修订本)
15442500000041

第41章 诉讼法(5)

选择复议原则是指在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必须经过复议的情况下,当事人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时,既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特定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再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简言之,在我国,原则上复议不是进行行政诉讼的必经程序,是否经过复议由当事人选择。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原则

这一原则是指人民法院有权通过审理行政案件,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实施审查并作出裁判,它赋予了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权,也限定了这种审查权力的界限。即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理性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

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具体行政行为是由行政机关代表国家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的,一旦作出即应推定为合法。未经法定程序不应停止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第四节)刑事诉讼法

引例4

犯罪嫌疑人王某(男25岁)、周某(男30岁)因涉嫌持枪杀人,于2003年5月5日被某县公安机关拘留。5月15日,公安机关通知王某和周某的家属,两人已被拘留。次日,公安机关向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批准逮捕,遭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拒绝。人民检察院对案件进行了全面调查,认为王、周两人持枪抢劫后又杀人灭口,性质恶劣,依法应追究两人刑事责任。于是向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请问:此案中,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有哪些做法不合法?

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含国家安全机关)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为追究刑事责任、惩罚犯罪而进行的诉讼活动。

一、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

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受理刑事案件及人民法院系统内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案件的管辖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1.立案管辖

立案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立案管辖确定哪些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哪些案件不需要侦查而由人民法院立案审理。刑事诉讼法规定的立案管辖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公安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公安机关直接受理除法律另有规定以外的所有刑事案件。所谓法律另有规定的,是指法律规定人民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机关立案管辖的刑事案件,以及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

(2)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包括:

①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包括贪污罪、行贿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等;

②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案件,包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罪,泄露国家机密罪等;

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案件,如非法拘禁案、刑讯逼供案、报复陷害案、非法搜查案;

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如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等。

另外,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

(3)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

这类刑事案件在刑事诉讼中称为自诉案件。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刑事案件。包括以下3类案件。

①告诉才处理的案件。所谓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是指只有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提出控告和起诉,人民法院才予以受理和解决的案件;如果被害人因受到强制、威吓、无法告诉的,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告诉。

②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是指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不需要进行专门调查和采取有关强制性措施即可查清案件事实的案件。

③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2.审判管辖

审判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职权范围,即某个刑事案件由哪一级哪一个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进行审判的问题。可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和专门管辖。

(1)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2)地域管辖地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第一审刑事案件的分工与权限。刑事案件原则上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管辖,必要时,可以移送到主要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另外,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理。

(3)专门管辖

专门管辖是指专门人民法院与普通人民法院之间、各种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及专门人民法院系统内,在第一审刑事案件受理范围上的分工。专门法院包括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水上运输法院、森林法院等。根据我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我国设立专门人民法院如军事法院和铁路运输法院来受理某些法律另有规定的刑事案件。

二、刑事诉讼参与人

刑事诉讼参与人是指除司法机关工作人员之外、参加刑事诉讼并享有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人。包括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

1.当事人

当事人是指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包括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①被害人。是指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当事人。公诉案件实行国家追诉制度,被害人不是原告人,但他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有申诉权。对于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起诉。

②自诉人。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公民。

自诉人是自诉案件的原告人,通常是被害人,也可以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

自诉人享有广泛的诉讼权利,同时负有举证责任。如果捏造事实、伪造证据,要承担诬告陷害的法律责任。

③犯罪嫌疑人。犯罪嫌疑人是指在公诉案件中因涉嫌犯罪而被立案侦查和审查起诉,尚未交付人民法院审判的当事人。

④被告人。被告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被自诉人提起自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审判,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当事人,包括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⑤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前者是指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直接遭受物质损失,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得到赔偿的当事人。后者是因其犯罪行为造成物质损失而被起诉索赔的当事人。

2.其他诉讼参与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是指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包括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等。

①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代替或协助被代理人参加诉讼的人,包括被代理人的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法定代理人的任务是保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

②诉讼代理人。是指受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委托,以当事人一方的名义代为参加诉讼的人。诉讼代理人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诉讼活动,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③辩护人。是指受被告人或其近亲属的委托及经人民法院指定履行辩护职责的诉讼参与人。辩护人可以是律师,人民团体或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外,可以委托12人作为辩护人。

④证人。是指了解案情并向司法机关陈述所了解的案情的诉讼参与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⑤鉴定人。是指具有专业知识被司法机关指派或邀请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并作出科学结论的诉讼参与人。

⑥翻译人员。是指由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为特定的诉讼参与人提供语言文字或手势翻译的人员。

三、刑事诉讼的特有原则

1.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的职权,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严格按照分工进行刑事诉讼活动,不允许超越各自的职责权限。

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时,在各负其责的基础上,通力合作,互相支持,共同查明案件事实,惩罚犯罪分子,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

公、检、法三机关互相制约,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互相监督,互相约束,防止发生错误和及时纠正错误,正确执行法律。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的原则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依法享有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针对控诉进行申辩,通过提出相应的事实和证明材料等手段,说明自己无罪、罪轻或者有应当从轻、减轻、免除处罚的情节,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同时《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人民法院及其他司法机关有义务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行使辩护权。

3.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原则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对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通缉在案的,越狱逃跑的,或者是正在被追捕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将其扭送至办案机关。

4.保障刑事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诉讼权利的原则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所有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都应给予保障,不允许侵犯或剥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应给予特殊的保护;并赋予诉讼参与人以控告权。

5.刑事审判实行陪审制原则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人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3人组成合议庭进行,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应当由审判员37人或者由审判员、人民陪审员37人组成合议庭进行。

6.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审判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为有罪的原则只有人民法院才有确定被告人有罪的权利;在人民法院确定被告人有罪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前,不得确定任何人有罪。

四、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

1.强制措施的概念

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强制措施,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限制或剥夺人身自由的各种强制方法。

2.强制措施的种类

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强制措施,按照强制力度从轻到重的顺序依次如下。

①拘传。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拘传是强制措施中最轻的一种,使用的目的主要是强制犯罪嫌疑人到案接受讯问,以便迅速及时地查清案情。拘传对象主要是未经逮捕、拘留,经公、检、法机关的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而拒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在必要时,不经传唤也可以直接拘传。拘传一次不得超过12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拘传与传唤是有区别的。传唤是接到传票后自动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不能使用械具;拘传是强制性,如抗拒还可以使用械具。

②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缴纳保证金,保证不逃避侦查或审判,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其适用对象是: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逮捕的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已被拘留需要逮捕而证据还不充足;正在侦查、起诉、审判的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在法定期限内结案,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持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追究刑事责任,但又不需要逮捕的。取保候审的方式实行保证人制度和保证金制度。取保候审的法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③监视居住。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限定的居住区域的一种强制方法。其适用范围和对象与取保候审相同。多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找不到保证人或不能交纳保证金时采用。监视居住的法定期限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