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律基础教程(修订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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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章 宪法(3)

公民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是我国宪法的一个显着特征。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是统一的,不允许某些公民只享有权利,而另一些公民只履行义务。任何公民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二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某些权利和义务彼此结合。如劳动权和受教育权既是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的义务。三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国家宪法和法律为公民享有权利和自由提供保障,从而激发公民自觉履行义务的积极性,而只有公民自觉履行义务,才能促进国家经济发展、政治稳定,进而为公民享有各项权利和自由提供可靠保证,促使我国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范围更加广泛。

四、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我国宪法所确认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是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这一关系要求每一个公享受了某种权利,就必须承担起不得损害他人的义务。法律是对每个人自由的保障而不是限制,但任何人权利和自由的行使必须以不得损害他人的权利和自由为限制。在社会生活中,不遵守法律是难以获得真正的自由的。

每个公民都要以主人翁的态度,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不违反法律,不滥用自己的公民权利和自由。

(第三节)国家机构和基本制度

一、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国家机构是统治阶级为了行使国家权力,实现国家职能而依据一定的原则建立起来的互相联系的国家机关的总和。根据《宪法》规定,我国国家机构组织和活动的原则主要有以下几点。

1.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是指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原则。这些规定都体现了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2.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社会主义法制原则体现在我国《宪法》第5条1,2,4款的规定中。《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3.精简和效率的原则

国家机关精简和效率的原则是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履行职责的客观要求。实行国家机构的精简和效率也是我国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我国《宪法》第27条1款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实行精简的原则,实行工作责任制,实行工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制度,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反对官僚主义。”

4.密切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的原则

密切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的原则是由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所决定的。我国《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依靠人民的支持,经常保持同人民的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接受人民的监督,努力为人民服务。”

二、国家机构体系

我国国家机构分为中央国家机关和地方各级国家机关,它的设置和职权分工如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政权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我国的全部国家机构就是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起来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有:修改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制定和修改刑事的、民事的、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选举和罢免国家机关的重要领导人;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以及战争与和平问题等。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每年召开一次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召集。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一个组成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是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行使部分国家权力。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在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是:在本行政区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依照法律法规的权限,通过和发布决议;审查和决定地方的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公共事业建设的计划。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也是五年。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常务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其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其任务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国家主席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十分重要的。国家主席和副主席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相同,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职条件是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4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国家主席对内职责是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提名国务院总理的人选;对外职责是代表国家进行国事活动,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遣和召回驻外全权代表,批准和废除同外国缔结的条约和重要协定。

3.国务院

国务院的性质是中央人民政府,是我国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国务院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共同组成我国国家行政系统。国务院由总理一人、副总理和国务委员若干人组成,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向全国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务院的会议分为两类,即国务院全体会议和国务院常务会议,两类会议都由总理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全体会议由国务院全体成员组成,国务院常务委员会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和秘书长组成。国务院的职权有行政措施、行政法规的制定权;提出议案权;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权;行政人员的任免、奖惩权;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和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监察等行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权;对外事务的管理权等。

4.中央军事委员会

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是全国武装力量的最高领导机关。中央军委的职责是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对中央军委的职权作了具体规定。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中央军委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委主席对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

中央军委每届任期与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

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

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我国解决民族问题的方法。自治机关实际上就是民族自治的组织者和实施者。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由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构成。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职权,一是行使相应的地方国家机关的职权;二是依法行使自治权。自治权主要包括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变通执行或停止执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管理本地方的经济建设、财政、教育、科学、文化事业及环境与资源保护等事项;发展和繁荣民族文化。

6.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包括刑事、民事和行政在内的审判权。我国人民法院的组织体系由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组成。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是监督和被监督的关系,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任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7.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其职权就是以国家名义从事法律监督,保证法律的统一实施。我国人民检察院的组织体系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组成。上下级人民检察院之间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以及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集中体现。

我国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在1954年召开的。此次全国人大通过的1954宪法即对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了明确规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人民革命政权建设的经验总结,对我国而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适合我国国情,是马克思主义政权建设理论在中国的具体运用。50多年的历史证明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保证了我国人民行使当家做主管理国家的权利,更便于集中统一地行使国家权力。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作为我国政权的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内容主要有:

①在我国,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②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是人民掌握国家权力的组织形式和制度;

③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④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⑤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和工作原则;

⑥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民主选举产生。

四、选举制度

选举制度作为国家政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依照选举法的规定,由选民、选举单位、国家机关推举、选择国家代表机关代表和其他国家机关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和方法等具体制度的总称。

我国选举制度的特点如下。

①选举权具有普遍性。主要体现在我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公民范围广泛。

②选举权具有平等性。如我国选举法规定每一位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

③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特点。我国选举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即间接选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是适合我国国情的、行使人民当家做主权利的较好的实现方式。

④无记名的投票方式,即秘密投票。要求选举人在投票时要亲自书写选票,但不注明选举人的姓名,并由选举人本人将选票投入到密封好的特制投票箱中。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有助于人民自由表达意志。

五、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也是适合中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政党制度。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这一政党制度的本质和鲜明的特点是中国共产党领导、多党派合作,中国共产党执政、多党派参与,各民主党派同共产党亲密合作。

我国除中国共产党外还有八个民主党派,这些民主党派在新中国成立前就已存在。它们是: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国民主同盟、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国农工民主党、中国致公党、九三学社和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多党合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都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各民主党派作为参政党,其参政的内容主要包括:参加国家事务的管理活动,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