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法律基础教程(修订本)
15442500000009

第9章 宪法(4)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同新中国一起诞生的,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民主的重要形式。

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有利于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社会主义政党制度,有利于坚持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加强参政党的建设;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实现国家富强、人民幸福和国家统一。

六、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特别行政区制度

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我国在处理国内民族问题时,采取了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基本政策,使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政治制度。

早在《共同纲领》中,即把民族区域自治确定为我国的一项重要制度。1952年毛泽东亲自主持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由自治区、自治州和自治县三级组成。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与上一级国家权力机关是法律监督关系。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政府都服从国务院的管理。1984后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对自治权的范围和内容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一是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二是享有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利;三是享有宗教信仰自由的权利;四是享有使用和发展本民族语言文字、按照传统风俗习惯生活及进行社会活动的权利和自由。等等。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强调,要进一步巩固和发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进步,实行民族区域制度有利于维护祖国的统一,必须长期坚持并不断完善这一制度。

2.特别行政区制度

我国《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特别行政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而设立的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特殊的社会制度、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文化制度的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是“一国两制”构想的产物。

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分别于1990年和1993年制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并于1997年和1999年设立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

依据基本法规定,特别行政区是我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只有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中央人民政府可以对特别行政区行使职权。全国人大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制定并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监督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立法。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物、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有权发布命令将有关全国性法律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特别行政区政府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首长,也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领导特别行政区政府。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通过行政长官向中央人民政府负责,也向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负责。

七、我国基本的经济制度

基本经济制度就是既定社会的基本制度、经济基础或生产关系的总和。它决定该社会制度的性质和本质。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的形式规定国家的各种所有制及它们所构成的经济成分等。

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在宪法中得到确认经历了大约50年的时间。

江泽民同志在十五大报告中第一次提出“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经济成分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这一制度写入1993年的宪法修正案。

1999年3月,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确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

十六大报告对于基本经济制度方面又有新的内容,提出“必须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必须毫不动摇地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这一提法没有专指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而是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角度提出,说明在整个社会主义阶段都应该坚持和完善这一基本经济制度。

2004年宪法修正案巩固和发展了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如明确了“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明确了公民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并增加规定“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公有制经济包括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和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国有成分和集体成分。公有制经济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我国除公有制经济外,还有个体经济、私营经济等非公有制经济,它们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毫不动摇地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基本经济制度必须遵循的一条基本原则。公有制经济的主体地位体现在公有制经济应控制国民经济的命脉,对经济发展起主导作用和公有资产需要在社会总资产中占优势地位两个方面。

我国实行按劳分配的原则。其内容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实行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实行按劳分配原则的主要原因:一是由于我国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性质,决定了我国必须实行按劳分配的分配原则;二是由于我国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存在多种所有制经济形式,而多种所有制成分的存在,决定了我国不可能实行单一的分配方式,而必须采用多种分配方式。

(第四节)宪法实施

一、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

宪法实施是指宪法规范在实际社会生活中的贯彻落实。宪法实施是宪法作用于社会关系的基本形式。宪法实施的方式包括宪法的执行、适用和遵守。

保证宪法实施是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大事。宪法实施的主要特点如下。

1.宪法实施具有广泛性

由于宪法所调整的范围很广,宪法实施也必然涉及国家与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其广泛性体现在宪法实施的主体范围比其他法律实施的主体范围广泛。不论是宪法的执行、适用,还是遵守,需要社会关系中一切主体的实际参与,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都是宪法实施的主体。而公民在一般法律实施中只充当守法者的角色。

2.宪法实施具有多样性

宪法实施的多样性体现在宪法实施的程序上,宪法实施的程序并没有完整统一的实施程序。宪法实施的多样性体现在方式上,宪法实施的方式必须采用多种方式,立法机关、公民参与宪法实施采用遵守的方式,行政机关参与宪法的实施就要采用执行的方式,而人民法院实施宪法即是对宪法的司法适用。

3.宪法实施具有原则性

许崇德在《中国宪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5年)中指出:“宪法只能为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提供指导原则,宪法必须具有原则性。至于各种细节只能留待一般法律规定,由一般法律加以具体化。这样就能使宪法规范的原则性与一般法律规范的具体化形成鲜明的对照。”由于宪法规范只对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做宏观的原则性的规定。宪法只确定人们行为的基本方式和原则标准,因而宪法实施的原则性就体现在实施的过程中。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对人们的行为后果往往只是从总体上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价。如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但这里并没有具体规定侵犯人格尊严的制裁方式。

4.宪法实施具有最高性

宪法对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活动都具有最高的约束力,宪法直接约束国家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制定和实施。如根据宪法规定罢免违宪失职的国家机关领导人;如刑法在其第一条即规定依据宪法制定。

二、宪法实施的主要原则

1.最高权威性

宪法的最高权威性取决于它的根本法地位。宪法在实施过程中必须维护最高权威和尊严。没有宪法,不可能建设法治国家,而有了宪法却没有权威,同样不可能建设法治国家。

维护宪法的至上权威,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前提。

2.民主原则

宪法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产物,宪法与人权、与民主紧密联系着。宪法的意义就在于它是民主政治的确认和保障,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国家政权的性质也决定了在宪法实施过程中必须坚持民主原则。

3.合法性原则

在宪法实施过程中,要求宪法实施主体本身,以及宪法实施主体的权限范围、行使权限的方式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宪法实施的程序也应有宪法和法律依据。

4.稳定性原则

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宪法的相对稳定是保障宪法实施和国家稳定的重要保证。因为宪法不稳,是造成宪法危机和国家动荡的重要因素。但是宪法稳定只是相对的,并不是绝对的。宪法必须保证其与国家社会经济发展同步,要适应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因而应当根据客观形势的发展变化,对宪法内容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解释,从而解决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冲突。

三、宪法实施的保障

宪法实施保障是指宪法国家为了促进宪法的贯彻落实而确立的维护宪法权威的制度和开展的活动的总称。宪法实施保障关系到国家的政治安定、经济繁荣和社会发展。宪法监督是宪法保障的一种形式。

1.宪法实施保障的内容

宪法实施保障的内容,一是保障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宪性。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一般法律和其他国家机关制定的法规和法律性文件都必须依据宪法,并不能与宪法的内容、原则和精神相抵触;二是保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的行为的合宪性。

2.我国的宪法实施保障机制

(1)政治保障

在我国,政治保障在宪法保障体系中是最重要的保障方法。政治保障主要通过权力分立、宪法修改程序、政治制度、公务员制度得以实现。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建立宪法实施保障制度的重要政治保证和前提条件。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要模范地遵守宪法,严格按照宪法办事,从而才能带动其他政党、组织和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

(2)法律保障

法律保障即宪法自身的保障。我国宪法对此有明确的规定。如在宪法序言中即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等。宪法的制定、修改程序也十分严格。

(3)组织保障

组织保障是指依靠监督宪法实施的机关组织来保障宪法的实施。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全国人大有权修改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宪法解释权;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宪法和法律还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协助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做好监督宪法实施的工作,审查各种法律文件的合宪性;地方各级人大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和法律的遵守和执行。

思考题

1.我国宪法的特征有哪些?

2.试述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大学生如何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3.试述我国国家机构体系的构成。

4.我国宪法实施的特点、原则有哪些?如何保障宪法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