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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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1章 子女能放弃被抚养权吗

“案情回顾”

徐某与刘某婚后育有两个女儿燕燕和琴琴。后因家庭琐事二人经常发生争执,徐某因刘某没有给他生儿子便常常拿两个女儿出气。2005年,16岁的大女儿燕燕由于无法忍受父母的争吵,一气之下外出打工去了,从此自己挣钱勉强能维持生活。2007年徐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刘某抚养两个女儿。

法院审理中,琴琴说愿意跟随母亲生活,但燕燕却说自己能挣钱养活自己,不需要父母抚养。法院认为,燕燕虽然已经靠打工有过收入,但仍然没有达到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且其收入还不稳定,应认定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据此,法院判决准予徐某与刘某离婚,燕燕和琴琴随刘某一起生活,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

律师答疑: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是法律规定的义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一定的辨别是非能力,所以在处理离婚案件中子女跟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子女的个人意愿。但这并不表示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和谁生活。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案中,燕燕虽已靠打工赚取自己的生活费,但由于其收入低于当地群众的一般生活水平,且不稳定,所以她必须得到父母的监护跟随母亲生活,而不能像她所说的谁也不跟,自己养活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