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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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0章 人工授精子女抚养问题

“案情回顾”

王某与吕某婚后多年不孕,经医院检查,是张某无生育能力。二人随后到医院为吕某实施人工授精手术,不久,吕某怀孕,并生育一子。之后,夫妻双方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又长期分居,致使感情破裂,吕某因与王某发生婚姻和子女抚养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吕某与被告王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经法院调解,双方同意离婚,应当准予离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一子,是夫妻双方在未办理书面同意手续的情况下,采用人工授精方法所生。实施人工授精时,二人均在现场,并未提出反对或者不同的意见;孩子出生后的10年中,王某一直视同亲生子女养育,即使在夫妻发生矛盾后分居不来往时,王某仍寄去抚养费。根据婚姻法的立法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复函规定,二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生的孩子,应当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王某现在否认当初同意吕某做人工授精手术,并以此拒绝负担对孩子的抚养义务,其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关于“父母双方对十周年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当考虑该子女的意见”的规定,经征求孩子本人的意见,孩子表示愿意随母亲生活,应予同意。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协商一致,法院不予干预。据此,法院判决:准予原告吕某、被告王某离婚;孩子由原告吕某抚养教育,被告每月支付孩子的抚养费2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

律师答疑:本案中,就吕某的实际情况而言,她因其丈夫无生育能力,到医院实施了人工授精手术并生育一女,当时双方均在场,且孩子出生后的10年中,王某一直视同亲生子女养育,即使在夫妻发生矛盾后分居不来往时,仍寄去抚养费。可以认为孩子是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离婚后,无论子女随哪一方生活,父母对子女都有抚养教育的义务,所以说,王某必须早离婚后继续尽抚养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