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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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3章 向不孝养子讨公道

“案情回顾”

王某现年近七旬,已丧失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早年,王某因种种原因一直未能结婚生子。考虑到老来无靠,遂到孤儿院收养了一名5岁的男孩作为养子,取名为王军,并悉心照料,抚养其长大成人。多年来,养父子相依为命,感情一直比较融洽。1992年王军与程某结婚,婚后仍与王某生活在一起。但自1996年起,父子关系不断恶化,王军不仅在生活上不给予养父照料,反而时时嫌弃和虐待老人。经过再三考虑,老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其与王军,之间的养父子关系并要求王军支付其生活费和十多年的抚养费。

法院认为,《收养法》中规定:“养父母与成年养子女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协议解除收养关系。不能达成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收养法》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即使王军与王某的收养关系被解除,王军仍应向王某支付必要的生活费,并补偿王某因对其抚养教育而花费的生活费和教育费。

律师答疑:本案中,王军是王某在《收养法》施行以前领养的,虽没有按该法规定的程序履行必要的手续,但双方形成了长期的实际抚养、扶助关系,并且对外以父子相称,周围人均认为他们是养父子关系,故应认定他们之间已形成事实收养关系。王某将王军收养并将其抚育长大成人,尽到了养育子女的义务。王军在结婚以后却不思回报,不仅没有尽赡养之责,反而对养父进行百般虐待,致养父子关系恶化,给老人带来痛苦,理应受到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