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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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章 放弃继承不等于放弃赡养

“案情回顾”

周某有二女一子,大女儿婚后仍与周某一起生活;小女儿出生时因家庭困难,就送人领养;小儿子在外地工作。2008年春节前后,大女儿向居委会反映,她在外地的弟弟对母亲不尽赡养义务。老人快80岁高龄了,而且患有高血压等多种疾病,每年要住院好多次。大女儿既要护理老人又要照顾自己的子女,经济上、精神上都十分困难,要求弟弟分担赡养责任。居委会接到反映后,经过调查,认为大女儿反映情况属实,所提意见比较合理,遂与外地的小儿子联系,要求他赡养老人,但遭到拒绝。小儿子认为当初在分家产时,他就放弃了继承权,周某的财产都由大女儿一人继承,所以赡养老人应由她独自承担。经多次协调,仍没有结果,居委会决定支持周某起诉。

法院认为,周某年事已高,正是需要子女给予经济上扶助、生活上照料、精神上慰藉的时候,作子女的应该同心协力,共同承担赡养老人的义务,而不得推卸自己的责任。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小儿子以放弃继承权为理由拒绝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是十分错误的,何况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放弃继承是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被继承人尚未死亡,继承还未开始,继承人表示放弃继承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小儿子应和其姐姐共同分担赡养老人的费用。

律师答疑:生活中除了以放弃继承权为理由拒绝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外,还有些子女以其他原因拒绝赡养父母,如赡养协议的存在;父母在抚养子女的过程中犯的一些错误曾给子女带来心灵上的伤害;子女在年幼时,他们的父母因无经济能力或者其他客观原因无法对子女尽抚养教育的义务等等。其实,这些原因与子女赡养老人的义务并不是一回事。子女对父母的赡养是无条件的,不能附带任何非法条件,更不能讨价还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