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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9章 丧偶儿媳与婆婆的遗产

“案情回顾”

王某早年丧夫,自1996年起直至去世一直与二儿子一起生活,王某的大儿子车祸去世后,留下妻子谢某和女儿继续在王家生活。2008年王某去世,并留下了23万元的遗产。去年8月,在遗产继承之初,家庭成员曾对23万元补偿费的分配达成一致意见,13万归二儿子,谢某所领的10万元则由她和女儿平分。但后来谢某的女儿认为父亲对祖母的遗产继承份额应顺延至晚辈直系血亲,母亲作为儿媳并无继承权,遂将谢某告上法庭,并在一审中胜诉。

谢某对判决结果不服,上诉称1996年前婆婆一直和自己及丈夫一起生活,即便此后婆婆搬去小叔处居住,自己也经常前去看望照顾老人,在精神上给老人以慰藉,婆媳关系始终很融洽。现在女儿反悔,而遗产继承已实际开始,故请求二审法院支持其在继承中的份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双方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10万元遗产如何分割的问题上。根据法律规定,谢某的丈夫先于自己的母亲去世,其对母亲王某的继承份额因转由女儿继承。谢某作为儿媳是非法定继承人,只有在对婆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前提条件下才有继承遗产的权利。根据谢某所诉情况,虽然其经常前往小叔家看望老人,但因为婆婆的晚年生活主要由小叔照顾,因此对谢某以此为由主张财产不予支持,故驳回上诉,维持由谢某的女儿继承遗产的判决。

律师答疑:我国法律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抚养义务的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谢某的婆婆生前主要由其二儿子抚养,谢某并未尽到主要的抚养义务,所以她并不享有法定的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