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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8章 如何继承继母的遗产

“案情回顾”

李某与汪某再婚时,李某两个子女与汪某三个女儿都已成家。婚后住在汪某的老房里,后分两次付款于买下了房屋产权。李某生前立下遗嘱,去世后他留下的全部财产均归老伴汪某所有。二人于1999年和2002年先后过世。2005年汪某的三个女儿经协商,将房屋产权过户到长女名下。李某的两个子女得知后,将继母的三个女儿告上法庭,要求确认其对继母遗留的房屋享有继承权。陈某三个女儿辩称,该房屋是她们亲生父母的房屋,是母亲个人的遗产。法庭上,三个女儿表示,她们应是母亲的法定继承人,不同意李某两个子女的诉请。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某生前订立遗嘱处分其个人财产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汪某去世前,没有立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汪某三个女儿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而李某与汪某再婚时,李某两个子女均已成年并独立生活,与继母之间并未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不具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依据法律规定,判决驳回李某两个子女的诉讼请求。

律师答疑:根据我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可以相互继承遗产,主要看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形成抚养关系的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未形成抚养关系的,则不能相互继承遗产。本案中,李某生前订立遗嘱处分其个人财产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汪某去世前没有立遗嘱,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汪某三个女儿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而李某与汪某再婚时,李某两个子女均已成年并独立生活,与继母之间并未形成事实上的扶养关系,不具有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李某两个子女不享有遗产继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