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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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7章 我有代位继承权

“案情回顾”

张某与前妻生有一个孩子炎炎。与汪某再婚后又生有小倩、小云两个子女。张某与炎炎早年去世。前不久,汪某也因病去世。汪某生前一直居住在小云家并由其赡养,小倩也经常去看望她,并在她生病期间为她支付了部分医药费。汪某去世后,小倩与小云因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小倩要求继承汪某的遗产。由于炎炎是由汪某抚养长大的,其子小君认为自己母亲也可以分的汪某的遗产,并要求代位继承遗产的三分之一,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由于汪某没有留下遗嘱,她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分配。遗产分配应遵循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小云在汪某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小倩常去看她,并为其支付了部分医药费,也尽了一定的赡养义务。但由于汪某一直居住在小云家,小云对汪某尽的赡养义务多一些。炎炎早年死亡对汪某所尽的赡养义务较少。因此,小君只能继承其母亲炎炎可以继承的份额。最终,法院判决小云继承汪某遗产的大部分,小倩其次,小君最少。

律师答疑:《继承法》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本案中,小君的母亲炎炎从小由汪某抚养,已与她形成了扶养关系。因此,小君可以代位继承其母炎炎有权继承的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