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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18章 代书遗嘱为何判无效

“案情回顾”

赵某与妻子王某离婚后便独自带着小辉生活,后经人介绍赵某与邻居女青年张某相识并结婚,婚后张某一直与赵某及小辉住在一起共同生活。2005年6月,赵某去世后不久张某也因病去世,由于张某生前没有生育,小辉办完张某的后事准备处理房产时,邻居胡某却告诉他张某生前已立遗嘱将现住的房子赠与胡某,二人因此发生纠纷,小张遂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求法院判决张某所立遗嘱无效。

庭审中,胡某出示了一份遗嘱,并声称张某在立遗嘱时有律师为证,并且遗嘱上盖有张某的私人印章,因此这份遗嘱是张某生前意愿的真实反映,是完全有效的,自己有权获得遗产。法院审理认为,该遗嘱只有张某的印章,而没有张某本人签字,且《律师会见当事人笔录》以及遗嘱手写文本中张某的签字均是在场唯一的律师代签的。据此,法院判决张某生前所立遗嘱无效。

律师答疑:代书遗嘱是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设立这种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并且由其中一人代为书写,这种遗嘱在代书人代书之后必须向遗嘱人宣读,由遗嘱人认可,并且代书人、遗嘱人和证明人都必须签名并注明具体的年月日。本案中,由于胡某出示的遗嘱不具有法律规定的形式,所以,法院最终判定该律师见证遗嘱为无效遗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