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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2章 再婚儿媳的继承权

“案情回顾”

吴老汉早年丧妻,后独自一人抚养儿子吴某。2003年4月,吴某与女青年黄某结婚后突遭意外身亡,吴老汉因此精神失常,有时甚至大小便失禁。而黄某在丈夫过世后一直悉心照料吴老汉,即使黄某后来与他人再婚,但仍将吴老汉接到家中照顾。2006年吴老汉因病去世,留下房屋5间及存款1500元。吴老汉的亲属认为黄某既已再婚,就不能继承吴老汉的遗产,因此将其遗产分给了吴老汉的胞弟。黄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黄某在丈夫吴某去世后且与他人再婚后,均对被继承吴老汉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而被继承人的胞弟系第二顺序继承人,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情况下,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遗产。据此,法院依法判决由黄某继承吴老汉的遗产。

律师答疑:《继承法》规定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开始后,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不能继承遗产。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案中,黄某在丈夫过世后虽然再婚,但她再婚后仍然继续对吴老汉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因此应该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吴老汉的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