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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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9章 爆竹炸人,放炮人难逃其责

“案情回顾”

2005年除夕,薛某带着女儿小琴在家门口看放鞭炮,正巧邻居贾某在放鞭炮,小琴不慎被落下的鞭炮炸到头部。送到医院抢救无效死亡。薛某以贾某的行为属于危险行为为由,请求贾某支付死亡赔偿金、急救费、丧葬费等各项损失共26万元。贾某与他争论说当天是除夕,放炮的人很多,没有证据证明是自己放的爆竹炸死小琴的,因此不同意薛某的请求。薛某一气之下,将他告上了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公安机关根据调查鉴定认为小琴可能为较大的烟花爆竹击伤致死,被告人贾某承认事发当晚在现场燃放爆竹,且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小琴的伤害不是他所致或证明系他人所为,而贾某所放鞭炮是经非法渠道获得的。因此,法院认定贾某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同时,法院认为,小琴是未成年人,原告薛某对小琴负有监护职责,保护其人身安全,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也应当承担责任。据此,判决被告贾某赔偿死亡赔偿金、急救费、丧葬费等共计127845元。

律师答疑:我国大部分地区,仍然把燃放烟花爆竹作为春节生活的组成部分。但由于燃放时容易伤害人身、引起火灾、产生噪音等不良结果,我国已经明确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炮竹。本案中,被告贾某从非法渠道获取鞭炮已经违反了法律的规定,由于小琴被炸时他正好在放鞭炮,所以贾某要为小琴的死承担一定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