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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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2章 民工车祸死亡与当地居民同等赔偿

“案情回顾”

吴某2005年7月到广东做建筑工。2006年12月,吴某在建筑工地施工时,建筑工地的一辆货车碰到道路右侧围墙后,围墙倒塌导致车辆翻车,将工地内的吴某压在车下致其当场死亡。交警经调查确认,货车司机汪某和车主赵某应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吴某的家属遂将汪某和赵某告上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证明吴某自2005年7月一直在广东打工、居住、生活,吴某虽然是外地户口,但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在广东,有关损害赔偿费用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规定,按照事故发生的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20倍计算死亡赔偿金,依法判决肇事司机汪某和车主赵某按照城镇居民标准向死者家属支付各种赔偿金共计42万元。

律师答疑:我国法律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按20年计算。本案中,由于吴某到广东打工已经一年多了,而且他居住和生活都是在广东,所以应该按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