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15460200000133

第133章 伴郎酒后酿车祸,新郎有错同担责

“案情回顾”

青年刘某结婚时,其同学李某为伴郎。中午饮酒后经刘某允许,李某驾驶刘某的车送部分客人回家。当天下午5点,李某驾驶的小轿车与骑在自行车上驻立于路边的黄某之子小军相撞后,又撞在路边的石墩上,李某当场死亡,小军送医院后抢救无效死亡。后经交通警察支队调查认定:李某在酒后驾驶机动车,没有确保安全行驶,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小军没有任何责任。随后,黄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自己丧葬费、精神损失费等各项费用共1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刘某在李某酒后,仍允许他驾驶车辆为其送客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李某在行车过程中将黄某之子小军撞死,黄某要求被告刘某赔偿由此而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的要符合法律规定。但由于李某是在酒后驾车,本身也有着重大过失行为,被告刘某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可适当予以赔偿;根据以上,判决新郎刘某赔偿原告黄某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费共12万元整。

律师答疑:尽管交管部门已把酒后驾车作为治理的重点,但酒后、醉酒驾车肇事仍屡有发生,已成为直接威胁人们交通安全的隐患之一。本案中,新郎刘某在明知李某中午饮酒的情况下,还允许李某驾车为他送客人以致于造成重大事故,虽然刘某不是直接的行为人,也应为事故的发生承担一定责任,赔偿黄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