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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0章 产妇子宫被切,医院责任难逃

“案情回顾”

2006年4月7日,王某住进某医院待产。经剖宫生产后流血不止,该院随后为王某切除了子宫。出院后,王某及家人对其子宫被切除的原因,以及医院在诊治过程中是否存在事故提出疑义,于是王某向法院提起诉讼。经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为不属于医疗事故。2006年8月,王某变更诉讼请求,以医院治疗过程中过错,请求法院判令医院承担损害赔偿责任25万。

案件审理过程中,经有关部门鉴定,王某生产后因子宫全切除手术,造成九级伤残。被告医院则申请进行医疗过错鉴定,但双方对送检材料及范围争议很大。因医院提供的原告王某住院病历出现多处添加内容,致使该病历已不能真实地反映该医院医疗过程的原过程。由于检材不具备鉴定条件最终不能送检和鉴定,法院判决被告医院赔偿王某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9万元。

律师答疑:作为医疗机构,医院首先就要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对待患者。本案中,被告医院多次改动患者病历,致使鉴定条件缺失,应该承担医疗过错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