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15460200000145

第145章 体罚学生受伤,学校首先垫付赔偿

“案情回顾”

吴某的儿子小伟是某小学四年级的学生。2007年初,年仅10岁的小伟上数学课时因和同桌小倩打闹被数学老师林某罚站在讲台旁。随后,林某继续讲课。小伟趁着老师不注意,对着台下的同学做鬼脸,惹得班上同学大笑。林某见状,想将小伟赶出教室,因小伟靠着墙壁不肯出去,气愤不过的林某对着小伟顺腿一扫,小伟当场跌倒在地,大叫不止。后被送往附近医院治疗,经诊断为左腿骨折,住院期间花去医疗费2万余元。随后,小伟的父亲吴某将学校及教师林某同告上了法庭。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伟在课堂上纪律散漫,可按学校相关纪律处罚,但作为教师的林某教育方法不当,体罚学生,并将原告小伟致伤,其行为是错误的,应当赔偿。但因是其在上课履行教师职务期间所为,故小伟的赔偿责任应由学校承担。因此,法院判处该学校赔偿原告小伟的经济损失3.2万元。小伟的学校向原告赔偿后,可依法向被告林某追偿。

律师答疑:《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教师有前款第二、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林某在行使职务过程中体罚学生并致其受伤,存在主观上的故意。林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关于教师不得随意体罚学生的规定,同时也是对自己教师身份和职责的懈怠,学校没有尽到对学生的保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