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15460200000146

第146章 小孩溺死水坑谁赔偿

“案情回顾”

黄某5岁的儿子亮亮与同伙伴玩耍时,失足掉进某砖厂取土形成的水坑中溺水身亡。后经有关部门调查确定,亮亮系溺水身亡。为此,黄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砖厂对亮亮的死亡承担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砖厂由于长期取土形成大坑,在雨季积成水塘,作为该片土地承包人的砖厂应设置明显标志和安全措施,防止行人坠入和溺水事件的发生。经调查,砖厂并未在水塘周围设置明显的标志,由于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砖厂对亮亮的死亡承担主要责任。其父母年仅5岁的孩子未尽到看管义务,应当承担次要责任。据此,法院判决砖厂对因亮亮溺水死亡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70%的责任。

律师答疑:我国法律明确规定正在施工的建筑物或者危及他们人身安全的地方应该设置明显的标志。本案中,砖厂没有在水塘四周设置警示标致,也未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具有疏于管理的过错责任,且该过错与亮亮溺水身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应承担主要责任。由于亮亮属于无完全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其父母没有尽到保护和照顾的义务,对其死亡也有一定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