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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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章 原告资格的确定

“案情回顾”

张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在自家房屋上加盖了二层,因离邻居赵某的房屋太近致使赵某家的通风采光受到影响,施工期间赵某多次向有关部门反应均没得到解决,后赵某出面阻止张某并砸坏一根新建的水泥柱。张某遂诉至法院,要求赵某修好水泥柱,并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判令赵某赔偿张某人民币90元,驳回了张某要求赵某修好水泥柱的诉讼请求。后赵某再次前往规划局,反映张某非法加盖二层楼房问题并要求规划局做出处理。规划局调查后要求张某拆除私自加盖的二层房屋,并向张某送达了书面处罚意见。张某收到该处罚决定后并未自动履行,由于规划局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张某行使,而使该处罚落空。赵某的叔叔知道此事后,便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捉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判决规划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对张某违法建筑予以拆除,以维护其侄赵某的合法权益。

律师答疑:原告资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在主体上获得法律认可的条件。我国《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行政诉讼提起人虽然与赵某是叔侄关系,但他与规划局未履行法定职责这一不作为行为并不存在直接的利害关系,规划局的不作为并没有侵犯其合法权益。因此,在本案中,具有原告资格的是赵某,赵某的叔叔不具有原告资格,因此无权提起行政诉讼,如果他想参加本案的诉讼程序,只能以赵某诉讼代理人身份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