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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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0章 进行非法活动的借贷关系不受保护

“案情回顾”

周某靠开饭店挣了不少钱。2007年4月17日,周某的小学同学汪某来找周某借6万元钱,说是要在学校附近开一家网吧,周某想了想觉得在学校附近经营网吧虽然利润大但风险也很大,所以没有答应汪某的请求。后来汪某又多次找到他,并承诺不论发生任何事都不会影响到还款的时间。经不住汪某的软磨硬缠,周某最终还是把钱借给了他,并在借条上注明发生一切事故责任均由汪某承担。不久后,汪某的“黑”网吧便遭人举报被查封,汪某因此受到了处罚。周某去要债时汪某总说自己暂时无力偿还,要求他再宽限一段时间。最后,周某只好把汪某告上了法庭,要求以他的财产抵偿所欠的债务。

法院经审理认为,汪某的网吧属于非法经营,周某在知情的情况下仍然借钱给汪某,其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据此,法院驳回了周某的诉讼请求,并对自认为是“受害者”的汪某进行了经济处罚。

律师答疑:法律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还可以予以训诫、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其实,很多人都存在这样的认识误区,认为借款的用途对还款不会产生影响,也就是说,不论借款人借钱是用于正当经商做生意还是非法活动,出借人都可以向其主张债权,因为“欠债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结果往往是“赔了夫人又折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