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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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2章 没有借条的借款

“案情回顾”

王大爷的堂弟王某因买房需要向王大爷借款5万元,因为是亲戚关系,王大爷在借钱给王某时也不好意思叫他写借条。王某当时口头保证半年后还本付息。可是半年过去后,王某始终没有还钱把钱还给王大爷。后王大爷多次找王某索要欠款也毫无结果。想到自己好心借钱给亲戚却要不回借款,王大爷遂想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迅速支付所借现金。

审理中,王某不承认自己曾向王大爷借过钱。由于当时没有写借条,王大爷在庭审中只好拿出当年有提款记录的银行储蓄存折,并向法庭提供多名证人证明王某当年买房事实。但法官认为,虽然王某当年买房属实,但王大爷却无法证明其提出的款项是借给王某的,且王某借款时没有第三者在场。最终法院以王大爷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为由,判决王大爷败诉。

律师答疑:《民事诉讼法》中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里所指的“事实”,指的是一种“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或消灭的各种事实的总称。这种事实必须是看得见的,听得见的。法律事实一般应以书面形式存在。本案中,由于王大爷不能提供王某向他借款的“法律事实”,法院无法认定借款或退货事实,故只能判决王大爷败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