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15460200000154

第154章 债权转让必须通知债务人

“案情回顾”

2004年开始,张某与赵某一直保持着买卖合作关系。2006年6月21日,张某因资金周转不灵欠了赵某现金2万余元。不久后赵某将债权转让给邻居汪某,由于张某一直没偿还借款,汪某便到张某家催还借款,张某以不知道赵某与汪某之间的债权转让事实为由拒绝向汪某支付借款。汪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支付欠款2万余元,并按照银行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后认为,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张某所说的其不知道赵某将债权转让给汪某的事实,赵某没有证据证明已将债权转让的事实通知张某,故赵某与汪某间的债权转让对被告张某不发生效力。由于汪某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与被告张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其要求的被告承担还款义务,属于原告主体有误。据此,法院驳回了原告汪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答疑:债权转让:指不改变合同的内容,债权人通过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方式将债权移转于第三人。《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只要对债务人履行了通知义务即可(通知的义务履行的方式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不必要征得债务人的同意。本案中,赵某在没通知张某的情况下将债权转让给汪某,因此该转让对张某并不发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