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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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8章 还款手续不全不受法律保护

“案情回顾”

2006年7月,张某向邻居李某借款2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张,承诺于同年12月还款,但事后由于张某迟迟没有归还欠款,李某于是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张某立即偿还借款。

审理中,张某承认借条是他所写,但却说他已分三次还给李某15000元,由于每次都是到李某家还钱,没有其他证人在场,因此自己只需偿还给李某剩下的5000元。而借条本来是用一张大纸书写的,他每次还款后,李某都在借条的下方进行记载,现在李某将他的还款纪录撕去,仅剩下上面的借条部分,因此李某明显就是想讹诈,张某要求法院根据事实公正处理。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借条的下方有被人撕过的痕迹,但张某仅靠口头陈述并不能举出相应的证据证明他已经还款15000元。李某举出的证据却足以证明其主张。据此,法院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张某偿还借款20000元。

律师答疑:受文化水平不高以及法律常识缺乏的不利影响,民间借贷过程中有的当事人并不太在意相关的借据、收条的书写,有的债权人甚至连借款人真实姓名都不知道,借款人写一个常用名或小名的情况时有发生。因为我国现行法律并未对借条的形式作明确的规定,即使司法鉴定的结论是撕纸的痕迹发生在被告写借条之后也不能佐证被告的观点,根据《证据规则》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李某举出了被告亲笔书写的借条后,业已尽到自己的举证责任,而被告张某却不能举出相应的证据证明其还款的事实。故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张某偿还借款20000元是完全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