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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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59章 担保人怎么成了债务人

“案情回顾”

2006年7月,李某在徐某处借了1.2万元钱,双方写有借据并签字约定在同年12月底之前还清。杨某作为借款担保人也在借据上签了字。年底前李某一直没有露面,债务到期后,徐某因找不到李某便向担保人杨某追要借款,杨某均以各种理由拒绝还钱。徐某只得将杨某告上法庭,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偿还借款。

法院审理后认为,杨某作为李某借款的担保人在借据上签了字,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因此杨某有义务偿还保证责任范围内的借款。法律规定有保证人的借贷,债务到期后,债务人有清偿能力,由债务人承担责任;债务人无能力清偿或者债务人下落不明的,由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法院判处杨某偿还李某所借的1.2万元债务。

律师答疑:我国担保法相关内容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方要承担责任。本案中,杨某与李某之间为连带责任保证,当徐某无法找到李某时,可以直接起诉担保人杨某。此事说明担保并不轻松,决不是签个字就了事的,替别人担保一定要仔细思量,否则,就会使自己陷入麻烦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