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15460200000160

第160章 违反担保程序的合同为无法律效力

“案情回顾”

2005年7月,赵某去批发市场进货时欠了批发商张某4300元钱,遂向张某出具了借条,借条内注明借款期限到同年12月底。后来赵某的百货店由于经营不善连连亏损,为了挽回损失,赵某只好关了百货店外出打工,张某在此多次去找赵某索要货款均无结果。2006年3月,张某偶然在批发市场见到了赵某的姐姐,便将其拦下说赵某欠自己的钱,同时出具了赵某亲笔所写的欠条,并要求她为其弟弟担保还款。由于有急事赶着去处理,赵某的姐姐便在欠条上写明“赵某的欠款由其家庭在2006年4月初之前还清。”到了约定时间后,张某见赵某的姐姐没有还款,便诉至法院,要求其姐姐承担担保责任,偿还赵某的欠款及利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原告张某是在赵某过了还款期仍没还款,且赵某的姐姐对债务来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强行要求其作为债务担保人签订的合同,违反了担保合同签订的程序。因此,赵某的姐姐在张某出具的欠条上所签订的保证并没有法律效力。据此,法院判决赵某的姐姐担保无效,并驳回了张某的请求。

律师答疑: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以书面方式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本案中,张某要求赵某的姐姐签订的合同违背了保证合同是债务人向债权人提出保证,由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协议的程序。所以说,赵某姐姐的担保没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