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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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9章 欠条多写一个0,万年债务谁负责

“案情回顾”

2006年4月,赵某因买车急需用钱便找刘某借了1.5万元钱,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2007年4月,刘某在向赵某索要借款时,发现当时所写借条上的还款日期竟是20007年4月,这就表明要等10000多年之后才到还款期。赵某以该笔债务没到还款期为由拒绝偿还借款。李某无奈之下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赵某所出示的借条中“20007年”为还款日期并非当事人本意,而是由于书写错误的重大误解。据此,法院判决赵某立即偿还所借的1.5万元钱给刘某。

律师答疑:法律规定行为人因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本案中,赵某将还款日期写成“20007年”,这是明显的常识性笔误,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应认定为“重大误解”。

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法律对民间借贷的利息有明确的最高限度,并不是可由出借人与借款人间随意确定,不依照法律规定私自抬高利息,即使在借条上写了也不受法律保护。据此,法院判决黄某只需再支付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一倍。

律师答疑:生活中的确存在放高利贷的现象,有些人在他人急需借钱时趁火打劫,抬高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申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中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