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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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8章 好心帮人被诬陷,诉至法院得公道

“案情回顾”

王某与小赵原本是生意上的合作伙伴。2000年3月,小赵因创业急需用钱便找王某帮忙。当天下午王某带着小赵到自己的亲戚吴某借款12万元,并口头约定一年后归还借款。随后,小赵向王某出示收条:“今收王某担保所借的现金12万元,到期后交予王某转交给他人。”一年过后,王某见小赵仍无还钱的意思,为顾及朋友面子便代小赵还给吴某12万元。小赵事后虽多次在收条上约定还款时间,但一直到2007年6月仍未见小赵来还钱。王某觉得小赵不讲信用,辜负了自己对他的信任,便将小赵告上了法庭。

审理中,小赵拒不承认王某所说的自己借款一事,并说自己向王某所立的字据并不是真实的借据,而是王某谎称能帮他做生意,要求以此作为回报,而且王某出示的是收条而不是借据,借款的事情全是王某捏造的。法院经过调查核实,王某所说的小赵借款一事确属事实,并且有吴某作为证人,吴某说当时是看在王某的面子上才借钱给小赵的。据此,法院认为王某确实曾为小赵担保借钱,故判决小赵将所借的12万元借款还给王某。

律师答疑:证人是指将自己感知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作书面或口头陈述的人,是当事人以外的诉讼参与人。法律规定的证人必须是案件的知情人,知道案件情况是作为证人的基本条件。本案中,由于有吴某作为第三方证人才能为王某提供充分的证据致使小赵的诬陷行为不能得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