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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2章 丈夫举债身亡,妻子被判还款

“案情回顾”

袁某与杨某是多年的朋友。2006年10月,袁某向杨某借款5.6万元做生意,袁某在其所出具的借条中注明借款期限为一年,并以自己的房屋作价抵偿。半年后,袁某因做生意失败气的大病不起,随后不久去世。借款到期后,杨某见袁某已经去世,只得找袁某之妻汪某催要借款,汪某以其不清楚袁某生前债务为由拒绝了杨某的请求。杨某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汪某返还袁某生前所欠借款5.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由于汪某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袁某就本案中借款无共同举债责任。袁某在借款后死亡,汪某作为共同债务人,应对全部夫妻债务负有清偿责任。据此,法院判令汪某返还袁某生前所欠借款5.6万元。

律师答疑: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由此可见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从事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因其经营收入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或已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该债务也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本案中,由于汪某没有证据证明袁某未经其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所以汪某作为共同债务人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