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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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3章 没有借据照样要回欠款

“案情回顾”

徐某向胡某借款人民币4000元。胡某因手头无钱,便请求另一朋友王某借4000元钱给胡某。王某遂以月利率1.35%从基金会贷来4000元,随后便按胡某的要求直接把钱交给了徐某。虽然王某不认识徐某,但由于胡某与自己及徐某均是朋友,所以王某当时并未要徐某写借据。约定借款期满后,胡某多次催要借款无果后不得不先自己先掏钱还给基金会。因此,胡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徐某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

法庭经审理后认为,虽然没有借条证明徐某向胡某借钱的事实,但从二人在庭前调解及法庭审理过程中的表现,及法官的法律经验可以判断案件的客观事实即本案的借贷关系是存在的。且对胡某在开庭时陈述的“徐某有向胡某借4000元,该款及利息至今未清偿的具体事实”,徐某即不作肯定表示亦不作否定的表示,而以“不知道”进行搪塞。据此,法院判决徐某应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胡某借款4000元并支付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出的借款的利息。

律师答疑:默示自认,又称准自认或拟制自认,是指在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所主张的于己不利的事实经法官释明后仍不明确表示争执的意思表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诉讼证据若干规定中规定了默示自认的原则,即对一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另一方当事人既未表示承认也未否认,经审判人员充分说明并询问后,其仍不明确表示肯定或否定的,视为对该项事实的承认。本案中,结合徐某的默示自认及对胡某提供的间接证据的分析与判断,法庭认定胡某的主张成立,并支持其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