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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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4章 借条公证后的效力

“案情回顾”

2004年4月,钱某借给张某5万元盖房子,借条约定还款期限为2年,同时钱某提出要对借条进行公证,于是双方又签订了强制执行公证书。借款期满后,钱某多次上门催要借款均被张某以各种理由推托。钱某遂诉至法院,并向法院提供了张某借款时公证处开具的《执行证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接到钱某的诉讼请求后,遂受理了此案,钱某要回了张某所欠的5万元钱。

律师答疑:赋予强制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是公证机构对无疑义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赋予其强制执行效力的一种公证活动。《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中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这不仅有利于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同时也可以预防纠纷,减少诉讼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