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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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9章 未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公司难逃其责

“案情回顾”

小吴在一家机械制造厂工作,2006年7月,小吴工作时左手不慎被机床戳伤,住院治疗10多天,花去医疗费1万多元。出院后,小吴在申请保险赔偿时得知,由于制造厂没有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小吴不能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于是小吴找到机械制造厂负责人,要求该厂补齐自己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双方因此发生争执。小吴一气之下将机械制造厂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制造厂补齐自己工伤保险待遇的差额。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小吴在为被告工作过程中受伤,经依法认定构成工伤,应当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被告作为用人单位,应当以劳动者的实际劳动报酬总额为标准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将参保情况在本单位公示。被告未尽上述义务,致使原告未能足额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理应承担差额填补责任。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机械制造厂一次性支付原告小吴伤残补助金不足部分10253元,并按月承担伤残津贴差额534元至小吴退休时止。

律师答疑:《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个人无缴费义务,与此相同,1-4级工伤职工也没有缴纳工伤保险费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