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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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2章 公司有权解雇乙肝员工吗

“案情回顾”

李某经人介绍到某家具制品公司工作做销售。后公司在进行一年一度的员工身体健康情况检查时,查出李某患有乙肝,因担心员工间病情的交叉性传染,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给予李某为期六个月的病假医疗期,并且每月照常给他发放基本工资。医疗期满后,李某的乙肝仍未痊愈,该公司便决定与李某单方面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按相关规定支付李某足额的经济补偿金。李某却认为公司以他患有乙肝担心员工传染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一种歧视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遂申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劳动仲裁委员会经查证认为,李某患有乙肝确属事实,但因其工作环境并不符合相关部门规定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性质范畴,故该公司做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律师答疑:《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其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根据有关规定,下列工作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门规定的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食品行业;饮水行业;整容、美发、公共浴室行业;保育、教育行业;招用流动人员200人以上的用工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