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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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1章 企业招工不允许有歧视

“案情回顾”

女青年胡某到一家企业应聘缝纫工。当胡某兴致勃勃地去面试时,该企业却以其招聘简章里规定“女性身高不得低于1.55米”为由将胡某拒之门外。胡某觉得自己是凭技术工作,该企业没理由以其身高不够而不招聘她,胡某遂找律师咨询。

律师解释说,该企业的行为是不对的,企业招聘的是缝纫工,并不属于法定的特殊工种,其在招聘简章里规定的身高条件侵犯了胡某的就业权和选择权,故胡某有权请求劳动部门确认该企业的违法行为。

律师答疑: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劳动的权利,除了国家特殊职业需要并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其他公民都平等地享有就业权,企业在招工时不得由任何歧视行为。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本案中,该企业招聘缝纫工并不属于法定的特殊工种,故其行为侵犯了胡某的平等就业权,与法规相违背,故应予以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