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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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2章 签订奖金协议有效吗

“案情回顾”

青年黄某经人介绍到胡某新开的玩具公司工作,只要负责玩具的销售。进公司前,黄某与胡某签订了一份销售人员工作协议,协议约定黄某负责胡某公司的市场开拓及玩具销售,要确保有一定的业绩。胡某给黄某差旅补贴等各项待遇,并在年底给予一定数额的奖金作为奖励。第二年初,胡某书面通知黄某要求与黄某重新变更劳动合同,并列出变更后的承包合同草稿一份。要求黄某在接到通知后的一周内给出书面答复,逾期未作出书面答复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劳动合同。黄某没有给出答复,胡某随后向黄某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为此,黄某找到胡某,要求按约定支付自己上一年的奖金,胡某以双方已经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拒绝了黄某。为此,黄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调查认为,被告胡某作出解除劳动合同决定前,双方一直存在劳动关系,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签订的销售人员工作协议的约定,支付原告黄某相应的奖金,黄某在工作期间为胡某玩具产品的销售开拓了广阔的市场,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胡某应该按照约定支付黄某奖金。后经法院调查核算,判决被告胡某支付原告黄某奖金12530元。

律师答疑:一些用人单位为激励劳动者,常常约定劳动者在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后,可以拿到一定的奖金,以激励他们勤奋工作。如合同中对奖金的计算有明确约定,那么这种约定应当有效,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