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小赵在某美容公司上班,并与该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04年3月16日至2008年3月16日,并约定在女工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间,公司不得终止或解除合同。
2004年5月,小赵因突然晕倒被家人送到医院检查,因要等待检查结果,医院给小赵开了张一天的病假证明。第二天,医院诊断小赵为“先兆流产”,需要卧床休息,并又给小赵开了一张病假证明,随后小赵将医生所开的证明传真到美容公司。一个月后,美容公司以小赵无视公司规章制度擅自离岗为由,通知小赵在收到通知后3日内到公司说明情况,公司还保留进一步处理的权利。小赵随后向公司告假,要求公司延长自己请假时间。公司拒绝了小赵的请求。后来,公司认为小赵在请假未获批准的情况下不来公司上班,严重违反了公司《人事管理规章制度》的规定,给予小赵退职处理。小赵在收到公司下发的退工单后向法院提起诉讼。
审理中,法院认为该美容公司根据公司的《人事管理规章制度》,辞退小赵的做法在认定事实和法律依据上均有不当。鉴于小赵现处于孕期,根据法律和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美容公司不得在小赵怀孕期间终止或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据此,法院判处美容公司立即恢复与小赵的劳动关系。
律师答疑:对于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或者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的,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单方解除权。但是,为避免用人单位滥用权利导致对劳动者权利的侵害,法律法规亦对用人单位行使单方解除权,做出了较高的实体和程序要求。即用人单位须在查明事实基础上,依据法律规定或者经过法定程序制定,并向劳动者予以公示的规章制度,履行一定的程序才能作出相应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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