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城法律怎样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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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97章 合同期满,照样不能解除怀孕女工

“案情回顾”

小李与纺织公司签订了4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003年4月7日到2007年4月7日,并约定了小李工作期间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等。2006年小李怀孕,并于2007年4月3日分娩。同年4月7日,纺织公司以小李分娩后不能正常上班,且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不再续签为由,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小李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虽然已经到期,但自己在劳动合同期限内怀孕,目前正在休产假,而且自己的产假期、哺乳期限未满,纺织公司的做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小李到法院起诉,请求纺织公司撤销单方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决定,并续签劳动合同。

经调查,法院认为小李正处于法律规定的产假期内,其合法权益应受到法律的保护。纺织公司以双方劳动合同已到期为由,通知解除和小李签订的劳动合同,是违背了法律规定,侵犯小李合法权益的行为。据此,法院判处该纺织公司撤销解除和小李劳动合同的决定。

律师答疑:我国《劳动法》等法律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虽然小李的劳动合同已经到期,但由于她正处在产后假期,所以纺织公司无权解除与小李的劳动关系。